攀枝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6-02-10 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6-00038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6-01-30
- 发布日期:2026-02-10
- 文 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123号
《攀枝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1月19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2026年1月30日
攀枝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攀枝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系统推进、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强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和体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商务、文广旅、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及铁路、电力、电信、机关事务服务、供销社等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和教育。
第六条 鼓励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科技创新,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中转、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形成政府主导、企业运作、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确定设施厂址,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回收、分拣、打包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运行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现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应当逐步改造。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设置应当遵循科学合理、节约用地原则,综合考虑人流、物流、居民生活习惯、生活垃圾产生量、方便投放收集运输等因素,合理布局、配备相应的收集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开展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鼓励使用再利用、可再生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超市的管理,倡导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农贸市场、零售业等重点场所和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包装物减量和循环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产品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鼓励使用电子运单、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文广旅、商务等部门应当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引导旅游、住宿、餐饮等服务性行业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办公场所应当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推广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管理者应当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倡导“光盘行动”,并为消费者打包剩余食品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标准分类。
第二十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规范投放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指定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点,也可以交由回收单位进行回收;
(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点;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五)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垃圾,应投放至专门收集点,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
(六)禁止将其他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七)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第二十一条 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可回收物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至再生资源回收场所。
有害垃圾定时收集,运输至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贮存场所或者处置场所。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每日定时收集,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联合执法检查。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活垃圾: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二)可回收物: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三)有害垃圾:《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家庭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废荧光灯管、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废铅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
(四)厨余垃圾: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五)其他垃圾: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六)大件垃圾:重量超过5千克或者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者长度超过1米,且整体性强而需要拆解后再利用或者处理的废弃物(如废弃家具)及各种废弃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川公网安备 510402020000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