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丨《攀枝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6-02-10     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解读

 

  《攀枝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25年11月19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出台背景与意义

  (一)出台背景

  随着攀枝花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攀升,传统“混合投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混合处理”的模式,既造成可回收资源浪费,也加剧了生态环境治理压力,与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精细化管理、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不相适应。为破解这一突出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攀枝花市实际情况,市政府牵头制定本《办法》,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各项要求、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将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此前,攀枝花市已启动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并逐步推进工作,2025年将其纳入立法计划,经过充分调研、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修订完善,最终形成本《办法》,为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

  (二)核心意义

  1.筑牢生态保护红线:通过规范垃圾分类管理,减少生活垃圾填埋、焚烧带来的土壤、水体、空气污染,切实保护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助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2.推动资源循环利用:明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等资源化利用路径,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践行循环经济理念,助力“双碳”目标实现,推动绿色发展。

  3.提升城市治理水平:完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规范环境卫生管理,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增强市民幸福感和归属感。

  4.培育全民环保素养:引导单位、家庭和个人养成分类投放习惯,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营造“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浓厚氛围,推动文明城市建设提质增效。

  5.压实各方责任链条:明确政府、部门、企业、个人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责任,形成“政府主导、企业运作、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二、条款解读

  (一)总则

  1.立法目的: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覆盖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3.基本原则: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系统推进、因地制宜”的原则。

  4.责任体系:

  (1)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管理工作。

  (3)主管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4)协同部门:发展改革、经信、教育体育、公安、民政等部门,以及铁路、电力、电信等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学校职责: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和教育。

  (6)社会参与:鼓励科技创新和社会资本参与,形成政府主导、企业运作、全民参与的格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投诉、举报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

  (二)设施建设

  1.设施规划: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商务部门统筹规划再生资源回收、分拣、打包网点,促进回收利用。

  2.建设运行规范: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理设施、场所建设运行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3.配套建设: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工程,需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现有设施不符合分类要求的,逐步改造。

  4.投放点设置:遵循科学合理、节约用地原则,综合考虑人流、居民生活习惯、垃圾产生量等因素合理布局,配备相应收集设施。

  5.设施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确需拆除的,需经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实施,并采取防污染措施。

  (三)源头减量:

  1.总体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开展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源头减量,鼓励使用再利用、可再生产品,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2.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超市的管理,倡导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减少果蔬废弃物。

  3.市场监管、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做好农贸市场、零售业及电商、快递、外卖等行业包装物减量和循环利用的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产品过度包装监督。

  4.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鼓励使用电子运单,通过计价优惠等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5.教育体育、文广旅、商务等部门推广可循环利用物品,引导旅游、住宿、餐饮等行业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

  6.推广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使用,使用环保产品、设备和设施。

  7.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需提示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引导按需点餐,倡导“光盘行动”,提供剩菜打包便利。

  (四)分类投放

  1.分类指导: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2.分类标准:明确实行“四分法”,即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3.具体投放要求:

  (1)可回收物:投放至指定收集容器、投放点,或交由回收单位。

  (2)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3)厨余垃圾: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指定投放点。

  (4)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大件垃圾: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垃圾,投放至专门收集点,或预约再生资源企业回收。

  4.禁止性规定:

  (1)禁止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2)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五)分类收集与运输:

  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必须分类收集、运输,禁止混合收集、运输。

  1.可回收物: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至再生资源回收场所。

  2.有害垃圾:定时收集,运输至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贮存场所或处置场所。

  3.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每日定时收集,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

  (六)术语定义

  本《办法》明确了六大核心术语的含义,避免理解偏差:

  1. 生活垃圾: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2. 可回收物: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3. 有害垃圾:《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废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溶剂、废荧光灯管、废含汞温度计、废铅蓄电池等。

  4. 厨余垃圾: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5. 其他垃圾: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6. 大件垃圾:重量超过5千克或者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者长度超过1米,且整体性强需拆解后再利用或处理的废弃物(如废弃家具)及各类废弃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

审核: 肖扬   责任编辑: 刘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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