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丨《攀枝花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3-02-13     来源:攀枝花市政府办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mp3

  为加强和改善民生保障,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6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攀枝花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实施细则》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市持续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城乡统一的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等,持续降低群众就医费用负担,参保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得到较好满足,在破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但随着改革纵深推进,还存在托底保障功能不足、救助不及时不充分、大病重病患者负担较重等问题。2021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2022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6号)。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的安排部署,市政府印发了《攀枝花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主要目的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发挥医保制度互助共济和托底保障功能,持续增强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二、总体要求

  《实施细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实施细则》明确的主要任务是规范医疗保障托底性制度安排,夯实医疗救助托底功能,着力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2023年全面实现医疗救助市级统筹。

  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具体包含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6类对象。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困难群众具有多重身份的,按照待遇就高原则给予救助,避免重复救助。

  (二)明确救助对象认定部门。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由民政部门认定。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

  (三)明确救助保障范围。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规定。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

  (四)巩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统一执行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倾斜支付政策。

  (五)救助标准。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标准救助。

  1.分类资助参保。全面落实居民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孤儿参加居民医保;按个人缴费标准的75%资助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加居民医保。

  2.起付标准。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不设起付线;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为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为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为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

  3.救助比例。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对象按70%的比例救助;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65%的比例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50%的比例救助。

  4.救助封顶线。特困人员、孤儿不设救助封顶线。其他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封顶线为7万元。

  5.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年度累计超过本市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倾斜救助,一个自然年度封顶线2万元。

  6.统筹门诊慢性病、门诊重特大疾病和住院救助保障。住院和门诊慢特病等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医疗救助起付标准,并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7.规范转诊。经基层首诊转诊至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可以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全面免除住院押金。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五、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实施细则》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审核: 雷雨阳   责任编辑: 杨正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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