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经申请,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经申请,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经申请,通过审核确认,可给予一次性救助。
持有我市户口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且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家庭,经申请,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具有攀枝花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含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在四川省内和重庆市去世且在公办殡葬服务机构火化的逝者家庭,享受免除遗体接运、遗体火化、遗体暂存(冷藏3日内)、骨灰存放(1年内)四项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
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攀枝花市户籍且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含三、四级多重残疾中残疾详情包括智力或精神的残疾人)。标准为: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90元、三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60元、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50元。

川公网安备 510402020000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