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住院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政策给予报销,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支出控制在10%以内。此项目资金根据实际发生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