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0号)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2-08-02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1年第13号),涉及8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盐边县汪记家常菜馆使用的消毒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消毒碗;规格型号:散装;消毒日期:2021年7月11日;被抽样单位:盐边县汪记家常菜馆;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1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攀枝花市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18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未按要求对餐具进行消毒所致;盐边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组织员工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规的学习,做好餐用具的清洗和消毒。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19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攀枝花市东区炳三区香佰里火锅店提供使用的消毒筷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消毒筷子;规格型号:散装;消毒日期:2021年7月12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炳三区香佰里火锅店;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1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0月26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未按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严格落实餐具清洗要求。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0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攀枝花市东区天满客火锅店提供使用的消毒筷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消毒筷子;规格型号:散装;消毒日期:2021年7月13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天满客火锅店;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1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0月26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未按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严格落实餐具清洗要求。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0月13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攀枝花市西区鱼飘香鲜鱼庄提供使用的消毒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消毒碗;规格型号:散装;消毒日期:2021年7月11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西区鱼飘香鲜鱼庄;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1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7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未按要求对餐具进行消毒所致;西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组织员工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规的学习,严格落实餐用具的清洗消毒要求。
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
五、盐边县姜婆婆凉粉店提供使用的消毒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消毒碗;规格型号:散装;消毒日期:2021年7月12日;被抽样单位:盐边县姜婆婆凉粉店;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1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攀枝花市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18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未按要求清洗消毒所致;盐边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组织员工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规的学习,严格落实餐用具的清洗消毒要求。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19日组织复查验收。
六、攀枝花市仁和区段氏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笋丝?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笋丝;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7月3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仁和区段氏食品经营部;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1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5日对其做出没收违法所得9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为生产加工环节使用过量硫黄熏蒸所致;仁和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更换进货渠道,按要求继续做好索证索票,建立台账,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
七、盐边县和爱乡满堂红商店销售的干山药片?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干山药片;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0年12月2日;被抽样单位:盐边县和爱乡满堂红商店;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四十三条之规定,攀枝花市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1日对其作出警告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产品时未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为生产加工环节使用过量硫黄熏蒸所致。盐边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严格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
八、米易县福英副食店销售的山药片?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山药片;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8月2日;被抽样单位:米易县福英副食店;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攀枝花市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1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不合格山药片1.5斤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未对供货方的经营资质、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查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米易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严格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
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5日组织复查验收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仁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米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