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攀枝花市仁和区福兴矸石砖厂 不予行政处罚的公示二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6-04-09 来源: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关于对攀枝花市仁和区福兴矸石砖厂
不予行政处罚的公示二
不予处罚对象:攀枝花市仁和区福兴矸石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11MA62GKY67H
不予处罚文号:川 04生环处〔2025〕41号
违法行为: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不予处罚依据:该厂喷淋脱硫除尘塔排气筒出口烟气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结果合格,且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实际环境污染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免予处罚清单三十五项的规定,结合《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实施包容审慎执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不予处罚。
不予处罚决定:1.对该厂此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2.对该厂进行批评教育如下:(1)该厂作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有效;
(2)加强企业员工培训,认真组织员工学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下达不予处罚决定的部门和时间: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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