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攀枝花市仁和区福兴矸石砖厂 不予行政处罚的公示一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6-04-09 来源:攀枝花生态环境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关于对攀枝花市仁和区福兴矸石砖厂
不予行政处罚的公示一
不予处罚对象:攀枝花市仁和区福兴矸石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11MA62GKY67H
不予处罚文号:川 04生环处〔2025〕40号
违法行为: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不予处罚依据:该厂喷淋脱硫除尘塔排气筒出口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153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150mg/m3,超标0.02倍。鉴于该厂属于首次违法,排放的污染物是一般工业废气,废气排放超标倍数<0.2倍,该厂知晓二氧化硫超排放浓度过标准浓度限值后,立即排查原因,关闭火眼,降低烟气中氧含量,当日改正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违法行为,符合“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免予处罚清单第十四项“除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外,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倍数≤0.2倍,在发现当日改正的”的规定,不予处罚。
不予处罚决定:1.对该厂此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2.对该厂进行批评教育如下:(1)作为生产经营者,要切实履行自身的环保主体责任,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2)加强生产原料及生产工艺管控,及时关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发现数据超标情况及时规范处置。
下达不予处罚决定的部门和时间: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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