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盐边金芋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川04生环处〔2025〕5号)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5-09-17     来源: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04生环处〔20255

 

四川盐边金芋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  

法定代表人:史**

地址:盐边县**************

2025422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盐边县**************的************项目已基本建成,未投入使用,未取得环评批复手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  

证据一: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份。

证据二:你公司接受调查询问时提供的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1份、情况说明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工作关系证明2、证明1份、整改报告1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561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04生环处〔20255号),告知你公司我局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依据,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你公司初次违法,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检查当日立即停止项目建设、未投入生产使用,积极联系、配合环评机构编制环评报告,后期复查期间已按照责改要求停止项目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的通知》“二、免于处罚清单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在发现当日改正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对你公司此次未取得环评批复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你公司进行批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开展项目建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联 系 人:陈继春

电    话:08123350183             

邮政编码:617000        

地    址: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泰隆大厦10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2025619

审核: 李涛   责任编辑: 赵丰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