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瑞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川04生环处〔2024〕67号)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5-06-06     来源: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04生环处〔202467

 

攀枝花瑞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   

法定代表人:刘*

地址:攀枝花市仁和区******

2024116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经后续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2024116日,接央督信访举报线索,四川劳研科技有限公司受攀枝花市盐边生态环境局委托,四川劳研科技有限公司的监测人员与攀枝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于位于红格镇昔格达村二组的攀枝花瑞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盐边县临时沥青混合料拌合站的沥青烟净化装置排气筒有组织废气开展采样监测。现场检查及监测时,你公司拌和站正常生产,现场负责人**全程参与。

2024119日,四川劳研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川劳研(环监)字〔2024〕第******号)结果显示:沥青混合料拌合站沥青烟净化装置排气筒的沥青烟排放速率均值为0.309kg/h,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规定沥青烟0.18kg/h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的0.7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

证据一: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对该公司授权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份、《监测报告》(川劳研(环监)字〔2024〕第******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

证据二:你公司接受调查询问时提供的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表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情况说明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工作关系证明2、证明1份、整改报告1份、停产报告1份、《监测报告》(盛环技字(2024-10气委)第***号)1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222向你公司送达了《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04生环处〔20246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拟对你公司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和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公司系初次违法,积极主动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为贯彻落实当前包容审慎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第二条第三十五项“二、免于处罚清单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十五)其他属于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情形的”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条第十五项“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五)其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对你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对你公司进行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作为生产经营者,要切实履行自身的环保主体责任,按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认真学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守法经营。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本决定的执行。

联 系 人:陈继春

电    话:08123350183             

邮政编码:617000        

地    址: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泰隆大厦10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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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李涛   责任编辑: 赵丰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