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卫生计生系统反“四风”防腐败“二十条不准”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6-03-3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一、不准乱信乱传小道消息和发表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二、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执行上级决策部署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三、不准违反程序、不讲规矩,重大事项不按要求请示报告。
四、不准对组织不忠诚老实,说假话,阳奉阴违,搬弄是非,造谣中伤,彼此拆台。
五、不准在医药产品购销使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及各类公务活动中,接受相关单位、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财物与利益、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或利用职权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准领导干部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组织中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七、不准违反规定接受捐赠资助,或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等影响公平竞争的条件挂钩。
八、不准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或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母乳代用品等商品推销活动。
九、不准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医药产品的用量信息,或为其统计提供便利。
十、不准索取或收受服务对象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以及与号贩串通从中牟利。
十一、不准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开单提成,或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十二、不准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将人员工资、奖金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或违反财经纪律设立“小金库”。
十三、不准违反规定乱收费,或非收费部门和个人私自收费。
十四、不准在公共服务中,态度生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服务对象;或违反规定泄露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十五、不准在行政审批或执法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或私分、截留罚没财物、挪用资金和滥用自由裁量权;或对明知或应知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隐瞒、包庇和纵容。
十六、不准在公务活动中超标准接待,或用公款旅游、大吃大喝,报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物品等。
十七、不准公车私用私驾,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
十八、不准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十九、不准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敛钱财。
二十、不准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购物、炒股、玩游戏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