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费征收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4-12-23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行政权力名称 | 污水处理费征收 |
实施主体 | 攀枝花市水务局 |
行政权力依据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排水条例》第二十六条:凡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按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权限审批。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其城市污水处理费分类计入供水价格,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按当地城市供水价格分类标准一并计量收取。 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已交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户,不再交纳排污费。 |
征收标准 | 攀价商[2010]45号:居民:0.55元/m33;非居民:0.9元/m33;特种行业:1.35元/m33;由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为一并征收,全额上交市财政专户管理。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水利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水利厅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