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4-12-23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序 号 | 17175 |
行政权力编码 | 008323584-D-002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
实施主体 | 攀枝花市水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降低或者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和监测工作。 3、规范性文件: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4、规范性文件:四川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4]6号)。 |
收费依据 | 1、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 2、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041号) |
收费标准 | 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041号),明确的收费标准如下: ①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②对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7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元。 ③对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④对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从七月一日老标准停止收取,相关要求根据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执行停收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相关事项的通知(川水函[2014]924号)办理。2015年1月1日执行新标准。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水利厅行政复议申请,或在3个月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水利厅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