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2014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4-03-13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涉

企(农)

序号

收  费  项  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元)

收费依据

备     注

   ●

一

捕捉、猎捕国家重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照文执行

川价字非〔1993〕56号

从2013.8.1起免征。

   ●

二

捕捉、猎捕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照文执行

川价字非〔1993〕56号

财综〔2013〕67号

从2013.8.1起免征。

   ●

三

林权证工本费

本

5.00

攀价费〔2002〕224号

川价字费〔2002〕194号

小型、微型企业免收。

   ●

四

林权勘测费

公顷

 

同上

 

 

(1)

1000公顷以下

公顷

3.00

同上

 

 

(2)

1000公顷以上(包括1000公顷)、3500公顷以下

公顷

2.00

同上

 

 

(3)

3500公顷以上(包括3500公顷)、7000公顷以下

公顷

1.50

同上

 

 

(4)

7000公顷以上

公顷

1.00

同上

 

   ●

五

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收费

 

 

计价格〔1999〕1707号      川价字费〔2000〕21号

从2013.8.1起免征。

 

1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成交额

6%

同上

向供货方收取。

 

2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成交额

4%

计价格〔1999〕1707号      川价字费〔2000〕21号

向供货方收取。

 

3

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在国外举办表演、展出等活动

纯收入

50%

   林护字〔1992〕72号

向国内承办单位收取

 

4

出售、收购、利用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成交额

6%

川价字非〔1993〕56号

向供货方收取。

 

5

出售、收购、利用四川省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成交额

5%

川价字非〔1993〕56号

向供货方收取。

 

6

出售、收购、利用其它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成交额

5%

川价字非〔1993〕56号

向供货方收取。

 

7

出售、收购、利用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成交额

3%

川价字非〔1993〕56号

向供货方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