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2014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4-03-13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涉

企(农)

序号

收  费  项  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元)

收费依据

备     注

▲

一

企业注册登记费

 

 

〔1992〕价费字414号

计价格〔1999〕1707号

财综〔2011〕9号

川财综〔2011〕8号

攀财综〔2011〕12号

财综〔2012〕97号、川工商办〔2012〕122号财综〔2011〕104号

1、注册资本(金)10万人民币(含10万元)以下企业的设立(开业)登记免收注册登记费;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设立(开业)登记免收注册登记费;3、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

1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登记费

证

300.00

同上

 

1.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为100元。2.个人独资企业不收取登记费。

▲

2

变更登记费

 

证

100.00

同上

1.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2.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不收取变更登记费。3.个人独资企业不收取变更登记费

▲

3

证照遗失损坏补发

证

50.00

同上

 

▲

4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费

注册资金

0.8‰

0.4‰

同上

1.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2.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50元。

 

5

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标准降为统一按国内企业收费标准执行

 

 

发改价格〔2004〕2839号川价发〔2004〕295号

川工商办〔2012〕122号

财综〔2011〕104号

攀价费〔2005〕11号

小型、微型企业免收。

   ●

 

二

 

个体注册登记费

 

 

 

 

 

〔1992〕价费字414号

计价格〔1999〕1707号

财综〔2012〕97号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

1

开业登记费

户

 

20.00

 

同上

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

   ●

2

变更登记费

户

10.00

同上

 

   ●

3

补发营业执照

户   

10.00

同上

 

   ●

4

每四年换发一次营业执照

户

20.00

同上

 

 

三

政府公开信息

 

 

川发改价格〔2013〕94号

攀发改价格〔2013〕29号

 

 

(一)

检索费

件

5.00

同上

未检索到申请人所需信息的不得收费

 

(二)

复制费

 

 

同上

 

 

1

纸张复印

张

0.50

同上

 

 

2

磁盘录制(含盘)

张

3.00

同上

 

 

3

光盘刻录(含盘)

张

2.00

同上

 

 

(三)

邮寄费

 

按国家发改委和国家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同上

 

说明:1.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申请者申请提供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者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可以免收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