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二OO九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林业)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09-10-30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涉

企(农)

序号

收  费  项  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元)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     注

 

一

捕捉、猎捕国家重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照文执行

川价字非〔1993〕56号

 

 

二

捕捉、猎捕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照文执行

同上

 

 

   ●

三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正、副本)

套

10.00

攀价费〔2003〕46号

川价字非[1994]217号

计价格〔2002〕267号

 

   ●

四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正、副本)

套

10.00

同上

 

   ●

五

林权证工本费

本

5.00

攀价费〔2002〕224号

川价字费〔2002〕194号

 

 

六

林权勘测费

公顷

 

同上

 

 

(1)

1000公顷以下

每公顷

3.00

同上

 

 

(2)

1000公顷以上(包括1000公顷)、3500公顷以下

每公顷

2.00

同上

 

 

(3)

3500公顷以上(包括3500公顷)、7000公顷以下

每公顷

1.50

同上

 

 

(4)

7000公顷以上

每公顷

1.00

同上

 

 

七

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收费

 

 

计价格〔1999〕1707号      川价字费〔2000〕21号

 

 

1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成交额

6%

同上

向供货方收取

 

2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成交额

4%

计价格〔1999〕1707号      川价字费〔2000〕21号

向供货方收取

 

3

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在国外举办表演、展出等活动

纯收入

50%

省物价、财政、林业局      林护字〔1992〕72号

向国内承办单位收取

 

4

出售、收购、利用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成交额

6%

川价字非〔1993〕56号

向供货方收取

 

5

出售、收购、利用四川省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成交额

5%

川价字非〔1993〕56号

向供货方收取

 

6

出售、收购、利用其它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成交额

5%

川价字非〔1993〕56号

向供货方收取

 

7

出售、收购、利用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成交额

3%

川价字非〔1993〕56号

向供货方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