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验证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08-08-28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入境验证
     《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规定》(2001年第6号总局令)中的有关规定,入境验证是指对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在通关入境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需的证明文件。在入境以后,抽取一定比例批次的商品进行标志核查,必要时按照进口许可制度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检测。《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入境验证的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
      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的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报检时,应当提供进口许可制度规定的相关文件,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入境验证工作。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报检时,应当审查其证明文件。符合规定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属于法定检验检疫的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检验检疫机构除了核查其证明文件及相关标志外,并需按照有关的规定实施检验检疫,根据需要,可进行抽查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