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部门决算编制的说明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5-10-28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和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二、在全市法院系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三、依法监督、指导全市区、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四、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二审案件。五、依法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六、依法审理本院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提起再审的案件;依法受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七、依法审判由攀枝花市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八、依法对全市区、县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九、审理上级人民法院、人大交办的各类案件。十、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十一、依法决定国家赔偿。十二、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法院司法警察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司法鉴定及其他专门性技术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的装备计划工作。十三、负责组织全市法院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结合审判工作,开展法制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十四、负责向市人大提请本院人事任免的工作并承办相关事项,协同区、县党委管理区、县法院院长及领导班子配备;负责本院并指导全市法院的政治思想和队伍建设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对全市区、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教育、组织专业培训;协同有关主管部门管理全市法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十五、领导全市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十六、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十七、承办其他应由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2014年,在市委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上级法院指导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下,全市法院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适应法治建设新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880件,结案1837件,同比分别上升6.33%、6.86%。
二、部门概况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23个:办公室、政治部(组织人事处、教育培训处、综合处)、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案件综合协调处、案件执行处)、研究室、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法警支队、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新闻处、技术室、知识产权庭、审判管理办公室。2014年末,在职实有人数为118人,退休人数为54人,离休人员3人。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4年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入决算总额为2374.69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收入2352.48万元,其他收入22.21万元。收入决算总额较2013年减少185.24万元,主要原因2014年年初预算批复的项目较上一年有所减少,年中也没有追加一次性项目。
2014年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支出决算总额为2534.81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2003.3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396.47万元,医疗卫生0.4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25.43万元,其他支出9.14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479.72万元。主要原因是:中央转移支付的政法专款和应付的政府采购款,政法专款一直沿续“当年的钱第二年用”的惯例,因此出现年末结转。支现决算总额较2013年增加124.19万元,主要原因是:一是职工工资的正常晋升,二是我市差旅费报销标准的提高及法院办案数量增加造成办案经费支出增加。
四、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保障法院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本单位承担的其他工作。
基本支出,是用于保障法院审判、执行、法警、后勤保障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是用于保障审判、执行等工作的正常开展,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
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公共安全支出2001.75万元,主要用于法院在编人员工资、日常运转以及为完成审判、执行工作任务而安排的年度项目支出(专项项目主要为:办案及业务装备款、法制宣传经费、安保人员经费、司法调解经费、政法专网租赁费)。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96.47万元,主要用于法院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支出。
(三)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0.45万元,主要用于2014年度自行离攀居住的离退休干部体检费。
(四)住房保障支出125.43万元,主要用于法院按照规定标准为干警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五)其他支出9.14万元,主要用于挂职干部及攀枝花援藏干部补助经费。
五、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4年因公出国(境)费6.34万元。2014年因公出国1次,出国1人。出国(境)团组主要包括:我院出国人员于2014年3月下旬参加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赴美国 “法院审判及民商事审判管理”培训班,在国外停留21天。通过此次培训,学习美国有关先进做法和经验,推动我市法院管理及民商事审判水平进一步提高,为我市幸福攀枝花建设和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司法保障服务。
(二)公务接待费
2014年公务接待费3.84万元,较2013年决算数下降18.47%,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
2014年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全部为国内公务接待,用于上级法院、外地法院来攀办案、调研等支出。我院全年接待400人次,人均支出为96元/人。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4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94.84万元,较2013年决算数增长36.28%主要原因是2014年新购置审判业务用车辆2台。
2014年公务车辆购置支出43.08万元(含购置税),截至2014年12月底,单位共有公务用车35辆,其中:轿车29辆、越野车2辆、载客汽车4辆。
2014年车辆运行维护费支出51.76万元,用于法院司法审判、调解,及下乡走访、送达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