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兴攀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7-01-23     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转型发展,创新政府推动经济发展的投入方式,结合我市实际,设立攀枝花市兴攀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市政府以财政性资金出资,攀枝花市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投集团”)发起设立的产业发展基金。基金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资金主要来源于市政府对国投集团的投入资金以及引入的金融资本。

  本办法所指的金融资本主要是银行资本、保险资本等金融类资本。

  第三条 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决策、财政主导、公司运作”的方式运行。主要服务于我市鼓励类行业、战略资源储备、财政金融互动奖补、出资参股政府性基金和风险分担等领域。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根据基金运营需要,设立基金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基金运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基金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分管副市长,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牧局、商务和粮食局、国资委、金融办相关负责人,以及市国投集团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基金项目初审、按照基金领导小组决策统筹资金、协调各部门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由国投集团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攀枝花市金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实管理公司”)担任。

  基金与金实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由金实管理公司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 金实管理公司按照《委托管理协议》,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代表基金依法募集资金,与募资对象进行竞争性磋商;

  (二)执行基金领导小组决策事项,完善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三)执行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指令,对基金项目资料进行收集、分析;

  (四)代表基金对基金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五)当基金项目出现亏损、异动等重大变化时,应向基金领导小组作重大事项专项报告;

  (六)代理基金工商、税务、诉讼等其他所有非经营性管理事务;

  (七)代理基金账务处理及文档管理;

  (八)每季度向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管理报告》和《基金公司年度会计报告》。

  第八条 基金应委托银行监管资金。银行按照监管协议,负责基金资产保管、资金拨付、结算等日常事务。监管银行每季度向金实管理公司提交监管报告。

  第九条 基金领导小组授权国投集团向金实管理公司委派高管,实现出资人对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基金运作

  第十条 基金可以分期募集,国投集团作为主发起人代市政府出资,余下部份向金融机构等合格投资者募集。根据项目资金需求,出资可以一次或分次到位。

  金实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投资人,按基金认缴出资总额1%的比例向基金出资。

  第十一条 基金存续期暂定为30年,首期经营期限为5年,后期视情况滚动发展。

  第十二条 为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投资者参与,基金股权结构可以采取结构化层级设计,引入的金融机构投资者为优先级投资者,国投集团为劣后级投资者。

  第十三条 与金融机构等多个投资者竞争性磋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采用政府招投标以及其他方式确定合格投资者。

  第十四条 基金综合成本(含管理费)每年不高于7.5%,由市财政纳入预算全覆盖。

  第十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向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项目。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项目进行初审,金实管理公司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资料进行收集、分析,上报基金领导小组决策。

  第十六条 基金介入项目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夹层投资、委托贷款、专项补助、贷款贴息等金融服务方式。

  第十七条 基金每年应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按基金实缴出资总额的0.8%/年收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基金领导小组的退出决策,市财政对基金投资人退出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全覆盖。

  第十九条 基金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部门、基金管理人、托管银行在基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基金领导小组按程序决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