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中小微型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6-12-05     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实施意见》(攀办发〔2016〕17号)和《攀枝花市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攀财金〔2016〕14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银行类金融机构向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型企业(以下简称“中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是指在攀枝花市境内设立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金融许可证的各类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商银行、村镇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实体经济运营的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是指银行类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以借款人信用为保证,未附加抵押、质押和其他担保等条件的信用贷款(以下简称“信用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以下简称“风险补偿”),是指市、县(区)财政安排,用于按约定补偿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损失的财政补偿。

  第二章 财政风险补偿

  第四条 贷款损失认定。中小微企业贷款到期后不能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形成不良贷款后90天以上且追索无果,并被认定为呆坏账的,金融机构按照财政部、银行贷款核销程序和要求进行不良贷款核销。同时向市政府金融办申请风险补偿,风险补偿比例为贷款本金的50%。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追偿。对于实体企业贷款违约损失,合作银行有责任进行追偿,经追偿收回的资金扣除追偿费用后,按风险资金补偿比例交回市财政局。

  第三章 合作银行

  第六条 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攀枝花市设有分支机构,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较强的贷款风险防控及处置能力。

  (二)具有中小微企业贷款管理机构,能够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三)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含30%)。

  第七条 市政府金融办、攀枝花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在申请并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中确定合作银行,与合作银行签署合作协议。

  第四章 贷款发放

  第八条 企业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证照齐全。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污染和群体性事件。

  (二)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具备较高的市场拓展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等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企业无欠缴税费、拖欠财政有偿资金、违规申报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记录。

  (五)企业申请贷款应为贷款银行新增授信,转贷和续贷原则上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九条 合作银行独立审核和发放贷款,搞好企业融资服务,提高管理效率,防范贷款风险。合作银行可以参考有关部门提出的贷款发放建议意见确定贷款对象及贷款额度。企业应主动与合作银行对接,自主提出贷款申请,加强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按期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各政府部门不干预合作银行发放贷款的具体事项。

  第十条 单户中型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小型企业不超过300万元,微型企业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最长两年。合作银行应于贷款发放前十五日内,向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备案。超过规定备案日期未备案的,不得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十一条 企业获得的贷款只能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章 风险监管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应按照各自的管理规定,加强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跟踪检查:核实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对企业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合作银行有权采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贷款等风险控制措施;核实企业还贷能力,试点银行对企业经营困难发生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采取措施保全或清收。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应于每月5日前向攀枝花银监分局报送上一个月贷款数据及赔付数据。当合作银行的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达到5%时,攀枝花银监分局应向合作银行提示风险。当不良贷款率达到10%时,市政府金融办、攀枝花银监分局、市财政局中止合作银行贷款风险补偿合作业务。经整改并报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同意后,可重启合作业务办理。

  第十四条 获得贷款支持的企业,应按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本付息。按期报送财务报表,及时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的企业,一经发现永不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发生贷款损失的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财政补助项目。

  第六章 补偿办理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对发放的定向贷款产生风险损失,经认定后,合作银行承担50%的贷款本金损失,剩余50%贷款本金损失由风险补偿资金承担。贷款利息损失风险由合作银行承担。

  第十六条 形成不良贷款后90天以上,经合作银行清偿无果的贷款,向市政府金融办申请风险补偿,并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组织市财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市经信委等企业主管部门、攀枝花银监分局审核签章后,送市财政局,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付合作银行。

  第十七条 市级以上企业(税收县区不分享的企业)信用贷款发生的赔付,由市财政按规定比例负担;县(区)级企业信用贷款发生的赔付,由县(区)财政按规定比例负担,省、市财政分别按企业类型给予一定比例的财力补助。

  1.中型企业:对区财政负担部分,省、市财政分别给予补贴总额35%、22.75%的财力补助,合计补助57.75%;对扩权试点县负担部分市级财政补助15 %,省级财政补助部分,按规定由扩权试点县直接向省财政申报。

  2.小微企业:对区财政负担部分,省、市级财政分别给予补贴总额的80%、7%财力补助,合计补助87%。对扩权试点县负担部分,市财政给予县财政5%的财力补助,省级财政补助部分,按规定由扩权试点县直接向省财政申报。

  为了简便工作手续,县(区)级企业信用贷款发生的赔付,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的审核意见,办理相关拨款手续(省级财政承担部分有市级先行垫付)。对于应由县(区)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市、县(区)两级财政结算方式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以前文件中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