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公开征求《攀枝花市市政燃气管道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3-09-08 来源: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为加强市政燃气管道工程安全施工监管,确保燃气设施的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市城管执法局起草了《攀枝花市市政燃气管道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欢迎社会公众、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13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812-3365323;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gy3365772@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9月8日
攀枝花市市政燃气管道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燃气管道工程安全施工监管,确保燃气设施的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燃气管道工程安全施工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县(区)两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组织开展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并负责组织整改,查处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知识宣传工作。
各乡镇(街道)在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全面掌握本辖区内涉燃气管道工程作业管理情况,巡查发现违规施工行为及时制止并及时反馈。
第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燃气工程建设用地保障,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地灾隐患防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燃气管道周边新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措施。交通运输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市政燃气管道占用、穿越公路的施工许可审批和作业监管。应急部门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授权,组织或参与违规参与施工导致燃气管道损坏而引起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压力容器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生产、经营、检测的监督管理,指导从事燃气压力管道活动的单位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林业部门负责林区燃气设施建设过程中动火作业审批和动火作业监管。消防部门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消防演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章 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及控制范围及保护要求
第五条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按下列标准划定:
(一)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米范围内的区域。
本办法燃气管道压力级别按《燃气工程项目规范》要求确定。
第六条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按下列标准划定:
(一)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米至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米至15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对于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其他行业另有确定的,可由燃气经营企业与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第七条 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要求: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一)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危及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管道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三)在燃气管道设施控制范围内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出的活动,或进行管道穿跨越作业时,应与管道燃气企业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第三章 各方职责
第八条 建设单位职责:
(一)在施工前查明施工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详细情况,组织项目各施工单位、管道燃气企业,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管线保护协议书,明确安全责任。
(二)建设单位应将管线保护协议书及管道燃气企业书面确认的保护方案报备至属地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林业、消防等本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
(三)加强对施工、监理单位的管理,发现未进行管道交底或未按照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施工的,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
(四)加强对施工、监理单位施工过程的履约管理,严格按合同规定对施工、监理人员未到位、未履职的情况进行处罚,拒不整改的上报城管执法部门。
(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安全文明标准进行施工,对施工造成的管线损坏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对施工单位隐瞒管线损坏情况,拒不整改的,应根据合同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构成行政处罚的,移交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一)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的安全。
(二)当采用钻探等可能影响地下管道安全的勘察作业形式时,勘察作业按施工作业要求管理,勘察单位按施工单位履行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职责。
(三)设计单位在出图前认真研读工程范围内地下管线有关资料,严格执行燃气管道安全距离的相关规范要求,在图纸中注明管线易发生危险位置,对既有管线影响较大的部位或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注明应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严禁出现占压燃气管道情况。
(四)对施工时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到现场勘验后及时优化调整设计方案。
第十条 施工单位职责:
(一)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书面通知管道燃气企业;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应层层交底,交底应有文字记录且双方签字确认,直接作业人员变更的,要重新进行交底。
(二)施工前对燃气管线要采取人工开挖探沟、物探等方式核对燃气管道确定情况,查明燃气管道的实际走向和埋设深度等情况。
(三)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施工作业前(含探沟开挖),应及时向管道燃气企业单位问询,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管道燃气企业派人到现场监护,不得擅自进行施工作业。
(四)施工中应及时将施工计划告知管道燃气企业,严格按照已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与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严禁在地下管道情况不明时盲目进行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变更、施工方案变更时,要通知管道燃气企业再次进行交底。发现管道位置信息有误时,要立即停止施工,通知建设单位和管道燃气企业到场处置。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方案不能满足燃气设施保护要求的,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进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方案或设计变更。
(五)施工单位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对施工区域内的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做好保护。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禁止使用挖掘机等大型机械直接开挖。当确需移动、改造燃气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时,应由管道燃气企业实施或管道燃气企业委托专业单位实施。
(六)涉燃气管道的土方开挖、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施工作业时应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在地下管线复杂区域进行开挖时,项目负责人必须现场履职。
(七)当有多个施工单位同时进行涉燃气管道施工需要统筹协调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职责:
(一)监理单位应当审查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并提出审查意见,督促施工单位按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施工。
(二)施工中监理单位要实行全过程旁站式监理,发现存在隐患时,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及时整改,并上报建设单位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三)履行管线开挖、隐蔽工程验收监管职责,并做好书面(影像)记录。
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企业职责:
(一)管道燃气企业要加强日常巡线检查,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警示标志。在第三方施工单位施工前,对施工现场进行燃气专项技术交底,明确管道位置,对提供地下管线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二)在收到建设单位要求获取地下管线资料及管道开挖申请问询时,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管线相关信息,并对提供的管线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必要时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三)对于已批准的第三方施工项目,要在现场进行旁站式监督指导。
(四)接到施工单位开挖监护通知时,应积极配合,派专人进驻施工现场旁站,指导施工作业,发现施工单位未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未通知燃气企业擅自施工及存在其他危害管道安全形势时,要立即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接到或发现燃气管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报警后,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固定证据。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燃气设施及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从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