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局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6-07-13     来源:资源配置与政策法规科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攀枝花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2026年 5 月 20 日

 

 攀枝花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攀枝花市委关于坚定不移推进科技优市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实施意见》,规范攀枝花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公开、公正和科学,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市级财政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定向委托、赛马制等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专家咨询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项目是在攀枝花市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市级科技专项经费资助,有明确的项目承担主体,并在一定周期内进行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项目按照聚焦发展、突出重点,问题导向、统筹推进,遵循规律、激励创新,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管理、制定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攀枝花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管理、资金下达、抽查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分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经费 50万元及以上)、一般科技计划项目。所有项目纳入攀枝花市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保密项目除外)。

  第二章

  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项目组织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推荐单位和牵头单位。

  第七条

  市科技局是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攀枝花市科技计划管理制度;

  (二)开展科技发展趋势的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明确科技创新的方向和重点,优化攀枝花市科技计划总体任务布局,根据科技创新需求、总体任务布局及时调整计划类别和专项设置;

  (三)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形式审查复审、受理、评审、公示、立项,与推荐单位、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按程序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等管理和服务;

  (五)审核和审批项目重大调整事项;

  (六)对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评审专家实施信用管理;

  (七)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第八条各县(区)、国家钒钛高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经市科技局同意具有推荐权限的单位是项目的推荐单位。其职责是:

  (一)负责管辖或授权范围内项目的组织申报、形式审查、推荐,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

  (二)与牵头单位、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负责审核申报单位申报资格和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

  (四)督促牵头单位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按期组织实施和完成项目,监督经费的使用,协助核查并报告项目执行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受市科技局委托,参与或组织项目的中期评估、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协调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七)及时反映牵头单位运行情况及项目管理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牵头单位指在攀枝花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校,在攀枝花市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或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单位;与攀枝花市有合作协议的上述单位。其职责是:

  (一)按要求申报项目,对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与推荐单位、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要求,统筹管理项目合作单位,履行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伦理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四)建立健全项目管理、间接费用、结余资金、差旅会议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保证项目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五)为项目配备科研助理,提供实验技术、成果转化、财务报销等科研辅助性服务,让科研人员把主要精力投入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的重大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

  (七)完成项目验收和绩效报告,确保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八)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条项目组织方式。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择优方式确定项目牵头单位。对于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优势单位较为集中或应用示范区域特征明显的项目指南方向,或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市科技局重点工作安排确定的项目、突发和应急的科技需求项目、保密项目等,可采取定向委托、赛马制等方式确定项目牵头单位。

  第十一条指南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由市科技局围绕国家、省、市重大战略任务和相关规划的贯彻落实,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重大科技创新需求,筛选出需要解决的科技攻关问题,按照“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指南发布。采取公开竞争择优组织方式的项目申报指南,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予以发布。采取定向委托、赛马制等组织方式的项目申报指南,可直接向特定单位发布申报指南或通知。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合作单位)。多个项目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签订项目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牵头单位,其余项目单位为合作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证以及组织、管理、协调保障;

  2.具备相应的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或决策咨询研究能力,在所申报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科研成果,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3.符合申报指南对申报单位主体资格的其他要求;

  4.无限制申报记录、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等情况。

  (二)项目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牵头单位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其余项目组人员为项目参与人员。项目负责人应为牵头单位人员,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

  2.科研人员限作为1个在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急项目另行规定);

  3.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限申报1个项目(应急项目另行规定);

  4.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不同类别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已立项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5.项目组人员应为项目单位人员,无限制申报记录、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等情况;

  6.项目参与人员按申报指南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管理。

  第十四条单位申报。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通过攀枝花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申报项目。

  第十五条审核推荐。推荐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确保推荐质量。对本行业系统、本地区或授权范围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对真实性进行审核后,汇总推荐至市科技局。

  第十六条项目受理。市科技局对汇总后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复审,对复审合格的项目予以受理。

  第十七条项目评审。项目评审主要为技术评审,拟支持经费 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开展预算评审,并简化评审流程,将技术评审和预算评审合并,开展一次性项目评审。可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答辩评审、咨询论证等方式组织项目评审。根据需要可开展现场考察,现场考察情况作为是否立项的最终依据。

  第十八条项目预立项。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重点工作任务、申报指南要求等,结合专家评审情况,综合考虑区域、行业、重点发展领域以及人才培养等因素,按照择优支持原则,履行集体决策程序,提出预立项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与市财政局协商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项目公示。市科技局对预立项项目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除外),公示期为 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调查处置。

  第二十条项目立项与任务书签订。市科技局根据公示结果,按程序报批后下达立项通知,与推荐单位、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和科研诚信承诺书。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 1—3年。牵头单位根据项目任务书与合作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自行约定有关责任、权利、义务。

  牵头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攀枝花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填报项目任务书,经推荐单位审核后,将项目任务书及申报书纸质件报送市科技局。立项文件下达2个月内未报送项目任务书或申报书的,市科技局可终止项目。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根据资金拨付管理规定及项目计划进度拨付项目资助经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落实法人责任。项目单位应落实法人责任,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按进度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三条履行牵头责任。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统筹加强合作单位管理,制定项目一体化组织实施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调度、节点控制、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为项目任务目标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

  第二十四条合作单位应积极配合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按要求参加集中交流、专题研讨、信息共享等沟通衔接安排,及时报告研究进展和重大事项,支持牵头单位加强研究成果的集成。

  第二十五条项目中期评估。对执行期 2年及以上的重点科技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需按时报送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推荐单位或第三方机构,采取抽查方式,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情况作为项目继续执行、终止执行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赋予项目牵头单位更多管理自主权,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多技术路线决定权和资源调度权。在项目执行期到期前(延期项目按延期后的时间),确需变更以下事项的,按程序进行调整。

  (一)变更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牵头单位书面申请,推荐单位审核提出意见,报市科技局同意后调整。项目执行期延期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人才类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

  (二)变更合作单位,由项目牵头单位自主调整。

  (三)变更项目研究方案、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等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调整后,报项目牵头单位备案。

  第二十七条项目执行期间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遇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牵头单位、推荐单位须及时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

  第五章

  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满,牵头单位在 3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验收评价)准备,通过攀枝花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提交验收评价材料,并申请验收评价,于项目执行期满1年内完成项目验收评价。提前完成任务的项目,原则上执行期过半,可提前申请项目验收评价。

  第二十九条市科技局收到牵头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评价申请和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后,须在 3个月内组织验收评价。

  第三十条项目验收评价。项目验收评价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一)超额高质量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优秀。

  (二)按预期要求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合格。

  (三)因研究不负责、成果质量差等原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为不合格。

  1.项目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弄虚作假;

  2.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严重科研不端或失信行为;

  3.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项目处置。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处置的项目,项目结论为不合格。

  (一)终止项目。因以下原因,由项目牵头单位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推荐单位审核,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由市科技局终止项目。

  1.因国家、省或我市政策调整、市场变化、自然灾害、项目负责人离职或死亡等客观原因,在项目执行期内未组织实施项目,或实施了项目却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

  2.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实践证明技术路线不可行或不合理,且无改进办法,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撤销项目。项目到期1年后仍未完成验收评价,包括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不配合开展验收评价、项目单位已吊销或注销等情况,由市科技局撤销项目。

  第三十二条建立项目验收评价机制。市科技局结合科研规律优化项目绩效和资金评价体系,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一次性验收评价。项目单位应当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积极配合验收评价。

  第三十三条实行科技报告制度。科技报告作为验收评价的必备条件。项目验收评价前,牵头单位应按相关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推动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

  第三十四条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等,应标注“攀枝花市科技计划资助”(英文标注:“Supported byPanzhihu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am”)字样及项目立项编号。标注成果作为验收评价的确认依据。

  第三十五条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执行。

  第三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移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实行逐级问责,对攀枝花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 19号)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项目单位应建立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责任意识、绩效意识、廉洁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意识,积极配合监督工作。

  第三十八条对项目验收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项目负责人 3年项目申报资格,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三十九条对撤销项目的牵头单位(含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取消其攀枝花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四十条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被撤销、申报资格被限制等处理有异议的,可由牵头单位书面申诉,经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研究处理。

  第四十一条对撤销项目或存在违规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根据违规行为,视情况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机关。

  第四十二条建立公众参与监督工作机制。按规定做好项目立项等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相关工作。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和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查、评估、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环节,项目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咨询,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管理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四条咨询专家在为项目进行咨询的过程中,应维护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应妥善保存咨询材料并在咨询活动结束后按要求将其全部退还管理者,不得复制与咨询有关的材料,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项目的立项、相关调整、验收评价等信息,纳入攀枝花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管理,确保可查询、可追溯。

  第四十六条项目管理各级主体须做好项目任务书、重要调整事项审批资料、验收评价材料等重要资料的档案保存管理,以便存档备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 2026年 6月20 日起施行。《攀枝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攀科发〔2021〕22号)同时废止。

审核: 王棚   责任编辑: 洪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