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消费者起诉销售假冒“攀枝花芒果”案在攀宣判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4-04-04 来源:攀枝花日报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4月3日,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全国首例消费者起诉销售假冒“攀枝花芒果”案开庭并宣判,被告玉林市玉州区帝味轩水果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谢先生货款107.6元,并支付原告谢先生赔偿金500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区人民法院对庭审过程现场直播。
庭审历时55分钟。双方围绕是否构成欺诈举证、辩护。原告在庭审现场举证,被告通过网络视频应诉。
法院查明:被告玉林市玉州区帝味轩水果店在淘宝平台上经营一家名为云南褚云橙果园基地的店铺。2024年3月12日,原告在淘宝平台与被告沟通,想购买一箱攀枝花凯特芒果,且店铺显示水果种类为凯特芒果。2024年3月17日,原告收到芒果后发现快递单上显示发货地为广西南宁,咨询朋友后得知,攀枝花凯特芒果还没有成熟上市。原告认为被告以其他地方芒果冒充攀枝花凯特芒果,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一赔三。
法院审理认为,“攀枝花芒果”早在2010年3月25日即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其具有特定的地域因素和单独的名称冠名,标志使用人应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不得随意、擅自使用。被告在淘宝店铺案涉商品界面明确以“攀枝花凯特芒果、源产地直发”对外宣传,且在与原告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前明确告知其所销售产品系新鲜的攀枝花凯特芒果。原告基于对被告宣传的错误认识,与被告建立买卖关系。案涉芒果的物流信息显示发货地为广西南宁,结合攀枝花市农林科学研究院和攀枝花市西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攀枝花凯特芒果上市时间为每年7月下旬至12月底”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实案涉芒果并非“攀枝花凯特芒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被告玉林市玉州区帝味轩水果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货款107.6元,并支付原告赔偿金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玉林市玉州区帝味轩水果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法官介绍,“攀枝花芒果”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并以地域名称单独冠名,任何假冒“攀果”注册商标标识或以“攀果”为招牌对外虚假宣传、销售伪造产地果品,试图打“擦边球”的行为,都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侵犯知识产权。
据了解,本案对于“攀枝花芒果”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从案发到开庭,用时不到20天,充分体现了基层法院对推动“攀枝花芒果”品牌保护的高度重视。当前,攀枝花芒果正处于花期及挂果期,上市时间为5月下旬至12月底。法院通过本案以案说法,提醒广大消费者擦亮眼睛,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警示商家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共同构建“攀枝花芒果”特色产业多方共赢格局。
庭审现场,攀枝花市、西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区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人参加旁听,并于庭审后召开司法保护“攀枝花芒果”发展座谈会,加强“攀枝花芒果”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唐娟 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张国庆 彭春梅 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