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完善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7-11-14     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17-00055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7-11-09
  • 发布日期:2017-11-14
  • 文  号:攀办发〔2017〕163号
  • 有 效 性 :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攀枝花市完善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 2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11 月 9 日

攀枝花市完善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行政应诉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6〕54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 2017〕 46 号)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衡量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推动发展能力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带头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推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基本理念,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履行行政应诉法定职责,引导行政相对人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诉求、解决行政争议,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二、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

  行政诉讼案件的承办主体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确定,实行“谁审批、谁担责”“谁承办、谁应诉”,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的行政应诉主体责任,同时发挥同级政府或其部门的法制机构统筹协调指导行政应诉工作的作用。以各级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具体承办单位:

  (一)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

  1.各级人民政府应下级政府、所属部门或者机构请示而作出行政决定或批复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以上报该请示者为应诉承办单位,上报单位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以牵头单位为应诉承办单位,其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2.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以行政行为所涉主要职能部门或者机构为应诉承办单位。

  3.起诉各级人民政府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的单位为应诉承办单位。

  4.被诉行政行为所涉职能部门或机构不明确的,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确定应诉承办单位。

  (二)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

  1.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行为所涉主要职能部门、机构、下级政府为应诉承办单位。

  2.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驳回、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等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为应诉承办单位,所涉主要职能部门、机构或者下级政府应当积极配合。

    其他行政机关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可参照该原则确定应诉工作的承办机构。

  三、着力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程序

  各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应诉通知书后,及时确定应诉工作承办机构和诉讼代理人,认真起草答辩状,准备证据、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答辩状、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等应诉材料的收集整理应审慎合法,报批程序应简化快捷,确保按期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应按时参加庭审,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和庭审程序,依法文明履行诉讼义务、行使诉讼权利。

  四、健全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应诉职责。要支持和督促应诉承办单位依法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法签署行政应诉法律文书。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重大项目审批、城市规划、抢险救灾、行政收费等)、社会关注度高(食品药品安全、环境资源保护、安全生产等)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土地、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移民安置等)的案件原则上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但各级人民政府应下级政府、所属部门或者机构请示而作出行政决定或批复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上报该请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受委托出庭应诉。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有权指定涉案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

  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被诉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副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被诉行政机关副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副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具体承办部门或者法制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研究应诉预案。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法律顾问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庭应诉,应当委托应诉承办单位负责人或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必要时可委托律师同时出庭应诉,但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五、支持配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工作

  (一)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

  各级行政机关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克服不愿当被告的思想,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直接或者变相拒绝应诉,不得拒签人民法院依法送达的法律文书。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应诉行政机关不得向人民法院明示或者暗示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应诉行政机关认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依法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二)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各级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要依法自觉履行,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履行义务。同时,对有关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裁量权等案件,要主动参与人民法院开展的调解和协调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化解,力争案结事了。

  (三)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

  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人民法院制发的司法建议书,认真研究落实,自收到司法建议之日起 60 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并抄送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办理司法建议的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听取人民法院的意见。对败诉的行政案件,要及时总结败诉原因,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六、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

  (一)加强行政应诉队伍建设。

  各级行政机关要健全法制工作机构和人员的配备,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应诉工作任务相适应,新进人员从事行政应诉工作的,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二)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培训机制。

  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每年开展 1~2 次集中培训,有计划地组织庭审旁听和案件研讨等活动,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应诉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三)加强行政应诉工作保障。

  各级行政机关要将行政应诉所需工作经费、培训费、律师代理费、顾问费等列入本机关行政经费预算,切实为行政应诉工作提供车辆、设备等工作保障。同时,要积极发挥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律师担任行政诉讼代理人。

  七、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一)规范行政行为。

  各县(区)、市级各部门要针对本辖区、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不断规范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严格做到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和谐执法,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二)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调解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升行政复议规范化水平,确保行政复议办案质量。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八、健全行政应诉工作管理监督制度

  (一)健全完善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制度。

  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配合人民法院开展协调工作实现争议化解、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办理司法建议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情况纳入我市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二)完善行政应诉统计制度。

  各县(区)政府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情况,市、县(区)政府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情况。市、县(区)政府应当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的方式对本级行政部门上述情况进行检查,定期通报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行政机关予以表扬。

  (三)建立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

  对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审核: 何强   责任编辑: 刘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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