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攀枝花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7-06-07     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17-00021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7-06-06
  • 发布日期:2017-06-06
  • 文  号: 攀办发〔2017〕74号
  • 有 效 性 :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攀枝花市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6 月 6 日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攀枝花市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 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6〕63 号),保护和改善全市土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深入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决定》,紧紧围绕攀枝花市“十三五”发展目标,坚持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原则,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管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在全省高水平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土壤环境保障。

  工作目标:到 2020 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 2030 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 2020 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4%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 90%以上。到 2030 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1.根据《四川省土壤污染详查总体方案》和技术规定,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为重点,结合攀枝花实际情况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 年底前查明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牵头部门:市农牧局

  配合部门: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卫

  生计生委、市林业局等〔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

  新区管委会、花城新区管委会、攀钢集团公司、攀煤集团公司、相关企事业单位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工矿企业用地为重点,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分布及环境风险情况。

  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等

  3.按照国家和四川省要求实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 10 年开展 1 次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

  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等

  (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4.根据《四川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工业园区、重点工矿企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周边等为重点关注风险区域,结合攀枝花实际情况完善我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2017 年底前,完成全市国控监测点位设置;2018 年底前,完成省控监测点位设置,初步建成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补充增设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 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区)全覆盖,建成完善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提升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水平。环境保护及相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全市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局等

  (三)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5.根据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总体部署,整合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相关数据和信息资料,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市土壤信息化管理平台。2018 年配合完成省级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新信息通信技术的深度集成和综合应用,拓宽数据获取渠道,每年 3 月底前,各相关部门将上年数据上传至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电子政务中心等

  二、严格监管各类土壤污染源

  (四)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6.明确监管重点。依据土壤污染详查结果和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镍、铜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危险废物处置、涉重金属等重点行业企业和相关工业园区,以及蔬菜主产区、城市建成区等区域。

  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安全监管局等

  7.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保督察和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填埋有毒有害物质、违法违规存放处置危险废物和危化品、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造假等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相关领域职能部门、从业单位及个人违法违规行为。

  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部门:市检察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安全监管局等

  8.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组织执法培训,配备土壤污染快速检测、调查取证设备等执法装备,改善环境执法条件,实现对土壤环境的有效监管。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

  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安全监管局等

  9.加强市场监管与执法。严格规范化肥、农药、农膜、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牵头部门:市工商局

  配合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农牧局、市质监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供销社等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五)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10.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分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 年底前完成。全市完成划定工作,划定成果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牵头部门:市农牧局

  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环境保护局

  (六)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11.严格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将符合条件的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并落地到户上图入库,实行严格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部门: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环境保护局

  12.蔬菜主产县(区)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深入开展地力培肥及退化耕地治理,推行秸秆还田、化肥农药减量、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切实保护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牵头部门:市农牧局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

  市林业局、市水务局等

  13.大力发展绿色有机食品产业。推进“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以构建绿色食品安全体系和土壤永续利用为重点,鼓励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牵头部门:市农牧局、市林业局

  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等

  14.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汽车制造、农药、危废处置、电子拆解、涉重等行业企业。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5.严格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现有相关行业企业环境监管。2020 年前,加快现有重点行业企业提标升级和技术改造,确保耕地不受污染。

  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局等

  (七)着力推进安全利用。

  16.积极推进耕地安全利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区),要按照国家的技术指南,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牵头部门:市农牧局

  配合部门: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市国土资源局等

  (八)全面落实严格管控。

  17.全面落实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2020 年前,相关县(区)完成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耕地,相关县(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相关措施。制订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

  牵头部门:市农牧局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

  (九)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18.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牵头部门:市林业局、市农牧局

  配合部门:市质监局、市食药局等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明确管理要求。

  19.建立调查评估制度。依据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场地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制度。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部门:市林业局、市农牧局、市环境保护局

    20.自 2017 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农药、危废处置、电子拆解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 2018 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花城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省、市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1.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 2017 年起,各区(县)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等

  (十一)落实监管责任。

  22.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

  (十二)严格用地准入。

  23.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对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一律不得进入用地程序。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三)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24.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县(区)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耕地后备资源未利用地信息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等

  25.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依法严查向滩涂、沼泽地、坑塘、废弃坑井、渗坑渗井等非法排污、倾注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等

  (十四)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26.严格环境准入。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风险管控、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 2017 年起,属地政府要与行政区域内的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十五)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污染防控。

  27.全面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所形成的尾矿库、矿山排土场和渣场的安全监管和污染防控,重点加强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工作,完善防渗、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重点监管尾矿库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牵头部门:市安全监管局

  配合部门: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等28.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深化矿山“三废”污染治理,在部分矿山、建材开采废弃场地开展污染综合整治与生态恢复试点。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

  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部门:市安全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等

  (十六)严格重点企业与园区土壤环境管控。

  29.各县(区)根据重点企业分布、规模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土壤进行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开展监督性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到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等

  30.严格执行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

  牵头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攀枝花海关、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等参与

  (十七)严格企业各类拆除活动污染防控。

  31.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铅蓄电池、农药、危废处置、电子拆解等行业企业及其他可能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拆除,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报所在地县(区)级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

  (十八)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控制。

  32.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涉重金属产业发展规划必须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禁在生态红线管控区、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重金属排放的项目。深化重金属污染治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鼓励现有重金属污染企业升级改造,降低重金属排放总量,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加大环境监管力度,严格落实重金属企业监测制度,加大对重金属企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

  33.加大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力度,执行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依据国家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和标准,逐步退出铅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认真执行国家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

  牵头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部门: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攀枝花海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等

  (十九)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

  34.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相关县(区)政府要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

  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

  配合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等

  35.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全市电子废物、废轮

  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配合部门: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和粮食局等

  (二十)控制农业污染。

  36.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使用配方肥,增施有机肥,开展政府补贴有机肥生产和使用试点工作,减少化肥使用量。落实《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科学施用农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全程社会化服务。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自 2017 年起,选择在部分蔬菜、水果生产重点县(区)开展试点,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安全处置激励机制,建设收集存储和无害化处置设施;到 2020 年,推广到全市所有蔬菜、水果生产重点县(区)。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能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控技术新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 2020 年,全市蔬菜、水果主产区化肥、农药施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 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 90%以上。

  牵头部门:市农牧局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供销社等

  37.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 2020 年,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

  牵头部门:市农牧局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供销社等

  38.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建立兽药、饲料添加剂的销售管控体系,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强化典型示范引导,大力推广先进工艺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创新治理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着力提高治理的专业化水平和防治效果。

  牵头部门:市农牧局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

  39.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牵头部门:市农牧局

  配合部门:市水务局等

  (二十一)减少城乡生活污染。

  40.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结合新农村建设,完善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治理,到 2020 年,全市 60%行政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90%以上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推进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综合整治工作,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实施综合治理。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到 2020 年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90%。推进建筑垃圾生产资源化利用工作。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

  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局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供销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七、优化土地资源空间布局,探索土壤风险防控模式

  (二十二)合理规划土地利用空间。

  41.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规划时,应按照绿色发展和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要求,根据土壤环境承载力和区域特点,合理确定土壤环境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确保土地利用方式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等

  (二十三)严格生态保护红线分类管控。

  42.按照保护和管理的严格程度,强化生态保护红线一类、二类管控区域内土壤环境保护,在一类管控区禁止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类管控区内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等

  (二十四)科学配置土地资源。

  43.深化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土地资源配置与保护,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钢铁、焦化、化工、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引导相关行业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环境保护局

  八、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二十五)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44.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先修复后开发”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花城新区管委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十六)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45.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按照先规划后实施、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根据严格管控农用地清单和优先管理污染地块清单,完成项目库建立。2017 年各县(区)、钒钛高新区、花城新区制定本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等

  (二十七)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46.各县(区)、钒钛高新区、花城新区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受污染耕地和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试点,逐步推进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的治理与修复。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局

  配合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

  (二十八)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47.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鼓励采用资源综合利用方式,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及相关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等

  (二十九)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48.各县(区)、钒钛高新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境保护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依据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区)、钒钛高新区、花城新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等九、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提升土壤污染防治水平

  (三十)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

  49.整合优化科技资源,通过国家、省、市级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支持,积极开展我市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土壤污染监测预警、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地方病等方面基础研究,全面推进土地质量地质调查。支持推进土壤污染识别与诊断、风险管控与预警、治理与复合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支持力度。

  牵头部门: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体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攀枝花学院等

  (三十一)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与成果转化。

  50.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结合我市土壤污染类型、污染程度和区域特性,针对农药、重金属等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场地,探索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开展不同类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工作。

  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市农牧局

  配合部门: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等

  51.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立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成果转化平台,支持本土环保企业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装备研发,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积极推进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多边合作和技术研究与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牵头部门: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体育

  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攀枝花学院等

  (三十二)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52.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政策,规范污染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工作,推动土壤修复产业发展。加强管理,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部门: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和

  知识产权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和粮食局、市工商局等

  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三十三)强化政府主导。

  53.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部门联合监管与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并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等

  54.加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统筹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土壤环境调查与质量类别划分、风险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各级政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整合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加大支持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区)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牧局、市水务局等

  55.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土壤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支持重点行业企业生产工艺升级改造、土壤环境保护等领域发展。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定期将环境违法等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引导金融机构积极使用,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牵头部门:人行攀枝花中心支行、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牧局、市国税局、攀枝花银监分局等

  56.完善激励政策。依法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激励相关企业积极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贯彻落实国家、省级有关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供销社等

  (三十四)发挥市场作用。

  57.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大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上市融资和挂牌融资;支持利用绿色证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资金用于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人行攀枝花中心支行、攀枝花银监分局等

    58.根据国家、省要求,在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危废处置、电子拆解等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等重点行业企业有序开展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人行攀枝花中心支行、攀枝花银监分局、市金融办等

  (三十五)加强社会监督。

  59.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污染物来源、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等

    60.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积极引导公众、新闻媒体、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公众通过环保“12369”、农业“12316”、国土资源“12336”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农田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地方政府部门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宣传土壤环境保护。鼓励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部门: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等

  61.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依法予以支持。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花城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案件办理工作。

  牵头部门:市检察院、市法院

  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等

  (三十六)开展宣传教育。

  62.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利用电视、广播、微信、微博等互联网数字化平台、报纸杂志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低碳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

  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教育体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商务和粮食局、市科协、攀枝花学院等

  十一、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三十七)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

  63.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花城新区管委会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主体,要高度重视,在 2017 年

  10 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逐年制订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的年度计划。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花城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认真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责任,统筹协调本级政府各部门的任务分工,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要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花城新区管委会每年 1 月10 日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市环境保护局汇总。

  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牧局等

  (三十八)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64.建立工作统筹、联动机制。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考核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发挥环保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每年 1 月 10 日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市环境保护局汇总,市环境保护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法制办、人行攀枝花中心支行等

  (三十九)落实企业责任。

  65.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应承担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等方面所需资金,污染企业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等

  (四十)严格评估考核。

  66.结合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花城新区管委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县(区)、钒钛高新区、花城新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 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部门: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目标督查办等参与

  67.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配合部门:市环境保护局、市农牧局等

  68.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区),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将按情节轻重,建议作出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部门:市目标督查办、市委组织部、市检察院、市监察局等

  

审核: 何强   责任编辑: 刘光明

点击下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