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7-05-12     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17-00018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7-05-11
  • 发布日期:2017-05-11
  • 文  号:攀办发〔2017〕61号
  • 有 效 性 :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攀钢集团有限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攀枝花市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5 月 11 日

  攀枝花市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推进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尾矿库“头顶库”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尾矿库“头顶库”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54 号)、《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遏制尾矿库“头顶库”重特大事故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安办〔2016〕29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安委〔2017〕5 号)等文件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和红线意识,本着“政府引导、企业负责、社会支持”的原则,将综合治理和构建长效机制相结合,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防范尾矿库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一)通过实施“头顶库”综合治理,提升“头顶库”本质安全水平,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尾矿库。

  (二)全面消除尾矿库“头顶库”复核排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严防出现非正常库。

  (三)加强应急管理,进一步完善区域性尾矿库应急联防联动机制,有效防范汛期极端天气引发的次生安全事故灾难。

  (四)将尾矿库建设与城乡建设规划紧密结合,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并严格立项审批,禁止产生新的“头顶库”。

  三、治理方式及要求

  采取升级改造、闭库销库、尾矿综合利用和下游居民搬迁等综合治理方式。达到设计标高的“头顶库”,必须闭库或销库;未达到设计标高且下游有居民的“头顶库”,要优先采取搬迁下游居民的治理方式。

  2018 年 12 月底前,全面完成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任务。限期内未完成综合治理任务的“头顶库”,一律不得投入生产运行。尾矿库企业要尽快启动实质工作,倒排工期,顺排工序,控制好计划进度,抓好节点工作,加快推进实施。

  四、工作责任

  (一)政府领导责任。

  “头顶库”综合治理工作由市政府统筹,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县(区)政府相关领导为本辖区“头顶库”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实施的主要责任人。

  (二)部门监管责任。

  市、县两级相关部门要紧紧围绕“头顶库”治理中心任务,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调联动,逐库落实监管责任,并加强对“头顶库”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管和指导,督促尾矿库企业抓好治理落实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矿产资源采选业尾矿库建设项目的核准、备案工作,负责协助指导尾矿库闭(销)库后企业在尾矿库原址上开展转型升级的引导工作,并在政策上予以支持。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促企业尾矿库运行管理工作,落实尾矿库产业政策,加强尾矿库技术改造推进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协调解决闭(销)库后合法洗选企业所产生尾矿的堆放问题。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资金用于鼓励支持尾矿库综合治理及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尾矿库用地审批和监督以及尾矿库闭库土地复垦验收工作,开展用地(含临时用地)合规性审查;负责落实建设用地指标,配合规划建设部门做好尾矿库下游搬迁居民用地的规划选址。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测尾矿库外排尾水的水质及尾矿库的环境保护监管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加强尾矿库下游住房建设监督管理,不在尾矿库下游相关区域规划居民区、重要设施,防止产生新的“头顶库”。

  水务部门负责尾矿库占用河道的审批和监督工作;对提前闭(销)库的企业,在其转型升级过程中,政策上予以支持。

  林业部门负责尾矿库林业用地审批和监管,负责尾矿库闭库林地复垦复绿验收工作;对提前闭(销)库的企业,在其转型升级过程中,政策上予以支持。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尾矿库安全监管,督促指导尾矿库企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牵头组织申请注销尾矿库的现场核查工作。

  目标督查部门联合安监等部门做好尾矿库综合治理专项督查工作,通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三)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是尾矿库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治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设计方案的要求,依法依规建设,合法合规生产。企业要在县(区)政府组织领导下,按各自治理方案,研究制定具体措施,保证资金投入,加快治理进程,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五、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核准“头顶库”基本情况。

  全面收集、归整与尾矿库相关的资料,形成专项档案资料,并遵循“一库一策、一库一案”的原则,在前期摸排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准“头顶库”基本参数和下游 1 公里范围内的居民和重要设施的详细情况。

  (二)进一步管控好本辖区“头顶库”总体安全风险。

  以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进一步强化本辖区“头顶库”总体安全风险的管控工作;有针对性开展重点对象或区域风险预控工作。将下游居民和重要设施较多的“头顶库”列为优先治理对象。

  (三)进一步细化“头顶库”治理方案。

  基于既定的“头顶库”治理方案,企业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提高可操作性,为按期完成任务提供保障。涉及闭库、销库的,企业要编制具体的实施计划,细化治理工程量,还要提前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开展闭(销)库设计并按规定报审;涉及搬迁下游居民的,企业与地方政府要密切配合,逐步落实搬迁计划。

  (四)进一步强化尾矿库应急管理。

  深刻吸取 2016 年“9·19”强降雨灾害教训,进一步强化本辖区尾矿库应急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完善尾矿库应急预案,成立应急队伍,备足应急物资和设备,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强化尾矿库企业与下游(周边)居民的应急联动机制,科学设置应急逃生线路及安全避险区域,并开展区域性的尾矿库应急联动演练工作。

  (五)认真组织综合治理验收工作。

  “头顶库”综合治理结束后,企业自行组织验收并及时将“头顶库”综合治理验收情况书面报县(区)政府,再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现场综合治理效果评估,评估合格的报市政府备案,不合格的责令限期完成治理。涉及闭库销库的,要严格按“川安委〔2017〕5 号”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六、工作措施

  (一)强化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目标督查办等相关部门作成员单位的攀枝花市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县(区)政府也应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领导要亲自抓落实,统筹协调各方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各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二)目标考核。

  市政府将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工作列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在确保 2018 年底前全面完成治理任务的前提下,由县(区)自行确定每年目标任务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以此作为年度考核依据。县(区)政府也应将“头顶库”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并建立“头顶库”综合治理定期督查和通报度,加大对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县(区)政府每月将本辖区“头顶库”综合工作进展情况报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奖补支持。

  省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及市政府的配套资金,由市政府牵头研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采取提前闭库、销库和搬迁下游居民等三种治理方式的“头顶库”企业给予资金补助,鼓励、督促尾矿库企业加大安全投入,狠抓综合治理,消除事故隐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县(区)政府要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定相应措施,支持本辖区“头顶库”治理工作,尤其要鼓励“头顶库”企业提前闭库、销库。县(区)政府自行研究确定本级财政配套专项资金规模及使用办法。

  (四)严格执法。

  市、县(区)相关职能部门要按各自职能权责,本着分级管理和属地负责的原则,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不符合总体规划、工艺落后产能过剩、环保不达标、违规使用土地、林地手续不合规、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久拖不治的尾矿库“头顶库”,要依法查处。对非法违法建设或规定期限内无力整改问题隐患且安全风险无法管控的“头顶库”,县(区)政府要依法及时关闭取缔,彻底消除隐患。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尾矿库企业要充分认识“头顶库”潜在的危害性以及防范“头顶库”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性,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高度重视“头顶库”治理工作,统筹安排,相互配合,彻底根治“头顶库”问题,切实消除重大危险源。

  (二)严格把关。

  各县(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严格闭库治理和销库管理,确保闭到位、销到底,绝不拖泥带水,杜绝搞形式、走过场,并按各自职能权责及分工,组织做好验收或现场复核工作。

  (三)管控源头。

  对下游安全影响范围内有居民和重要设施的尾矿库,一律不得批准加高扩容。已建成尾矿库下游安全影响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增民房、生活和生产设施。对拟建库初期坝址下游存在居民或重要设施的,须经相应单位科学论证确定溃坝对下游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并据此提出居民搬迁方案或重要设施的保护措施,否则不得开工建设。

 

审核: 何强   责任编辑: 刘光明

点击下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