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6-11-24 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16-00034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6-11-24
- 发布日期:2016-11-24
- 文 号:攀办发〔2016〕65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攀枝花市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4日
攀枝花市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是指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对行政权力事项设定、变更、下放、取消、暂停、启用,以及行政权力运行基本要素和行政权力对应责任进行清理优化完善等管理行为。
第二条 行政权力部门,包括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政府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其他组织,负责对本部门权责清单进行清理优化完善,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动态调整等工作。
行权平台管理部门负责权力清单动态管理的综合协调、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及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的确认等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责任清单动态管理的综合协调、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及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的审核确认等工作。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参与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的审核确认等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监督,对清理优化过程中行政权力部门有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章 行政权力
第三条 行政权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奖励、其他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无具体指向性的日常管理工作、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等不纳入权责清单。
第四条 行政许可一般是指行政权力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 行政处罚一般是指行政权力部门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六条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一般是指行政权力部门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一般是指行政权力部门或者行政权力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七条 行政征收一般是指行政权力部门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取一定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八条 行政给付一般是指行政权力部门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物质利益或者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确认一般是指行政权力部门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事实进行确定和认可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条 行政裁决一般是指行政权力部门依法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一条 行政检查一般是指按照法定监督检查职权,对一定范围内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进行能够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奖励一般是指行政权力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三条 其他行政权力一般是指行政权力部门依法实施,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又难以准确界定为第六至第十四条权力类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四条 行政权力遵循职权法定、实事求是、权责一致的基本原则。
行政权力设定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和单行条例,规范性文件不作为行政权力设定依据。
按照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有关要求,不符合改革发展要求的行政权力事项,可按程序提出调整或修改设定依据的建议。
第三章 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权责清单由行政权力目录、基本要素和对应责任组成。
行政权力目录包括行政权力名称、事项编码、法定依据。
基本要素包括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环节、自由裁量权、表单数据、监察点、廉政风险防控点。
对应责任包括主体责任及职责边界、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监督方式。
第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在清理公布的全市行政权力目录内,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确定本级政府的行政权力目录,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在全市行政权力目录内,因下放管理层级、行政权力部门职能调整等情形,需对本级政府公布的行政权力目录新增、取消、暂停和启用等动态调整的,由行政权力部门提出初步动态调整意见,再由行权平台管理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关,根据行政权力部门提出的动态调整意见,按照本办法职责分工进行审核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同一类行政权力基本要素要实行统一,其制定和调整需根据省上相关规定,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会同市委编办、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各行政权力部门按照“只增不减”的原则,应对行政权力基本要素进行补充完善,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第十八条 各行政权力部门责任清单应与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权力清单一一对应,并与权力清单同步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或者是长期未发生,但现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有明确规定不宜取消的,可以暂停形式予以明确,并根据实际及时启用。
第二十条 权责清单调整后,各行政权力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应当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进行,未经批准,行政权力部门不得擅自调整。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通过本级政府电子政务大厅向社会公布权责清单,各行政权力部门应通过电子政务大厅部门页面同步公布权责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行权平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法制机构、机构编制部门以及监察机关加强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的监督检查,将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纳入依法行政绩效目标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权力部门应加强对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管理,完善、落实内部责任追究制度,推进权责清单各要素的丰富完善,应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权责清单清理优化等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向行权平台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二十六条 各行政权力部门应建立权责清单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收集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上级驻攀部门(机构)参照本办法实施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