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6-06-17 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16-00073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6-05-25
- 发布日期:2016-05-25
- 文 号:攀办发〔2016〕21 号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
《攀枝花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5日
攀枝花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5〕109号)要求,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公共服务、资源共享、转变职能、创新监管、统筹推进、分类指导”的原则,特制定我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一、整合范围和整合目标
(一)整合范围。
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
(二)整合目标。
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17年6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二、有序整合资源
(三)整合平台层级。
1.建立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性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为市、县(区)两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平台。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已实施整合的基础上将市土地矿产权交易服务职能划入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市国有产权交易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和四川省国资委统一安排,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为支撑,构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各级平台,除米易县保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外,其他4个县(区)级不再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各县(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政府采购代理职能,承担整合辖区内分散在各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职能,要落实专职工作人员承担本辖区内政府采购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在县级层面开展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市、县(区)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业务接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指导和监督。(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委编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充分利用现有场所资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要充分利用现有市、县(区)两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加快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其他能够满足交易活动需求的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的场所,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
(四)整合信息系统。
1.根据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按照四川省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交易系统的部署,整合建立我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应用使用全省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及评标办法,统一信息发布、公告公示和专家抽取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
2.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充分发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五)整合专家资源。
积极配合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共享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加快推进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标或评审时,应当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专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六)整合交易事项。
以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事项为基本内容,不断完善更新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积极有序推进公共资产和罚没物品拍卖、国有专利技术转让、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等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目录。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原则上必须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特殊情况暂不进入或需要退出的,须按程序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市级有关部门)
三、统一规则体系
(七)完善管理制度。
根据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细则,不断规范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专家管理、电子化交易、信用评级管理等办法。(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
(八)清理交易规则。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对我市范围内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坚决纠正通过规范性文件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其他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并将清理后保留的有关规定报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审定,对未被纳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有关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法制办、市级有关部门)
四、完善运行机制
(九)推进信息公开共享。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行政监管部门要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格资质、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
(十)规范交易平台服务。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违规设置收费项目,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限期取消。(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五、创新监管体制
(十一)完善监管体制机制。
建立健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的管理体制。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监督、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十二)转变监督方式。
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管理办法,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实行专家合约管理,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等)
六、强化实施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有序推进整合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
(十四)严格督促落实。
市目标督查办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定期对我市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