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实施意见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6-05-13 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16-00071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6-05-12
- 发布日期:2016-05-12
- 文 号:攀办发〔2016〕17 号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通知》(川办发〔2015〕8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决策部署,切实转变财政支持发展的政策方式,引导撬动金融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我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本实施意见从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3年。
一、实施范围
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攀枝花市级分行、政策性银行攀枝花市级分行、股份制银行攀枝花分行、邮储银行攀枝花分行,市级其他金融企业,东区、西区、仁和区、米易县、盐边县、钒钛高新园区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或县(区)分支机构。
二、政策措施
(一)支持做大金融产业
1.支持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支持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壮大。全面执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对取得银监部门开业批复新增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其注册资本金规模分档测算给予一次性补助,用于增加资本公积金。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补助100万元,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的补助200万元,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
2.加快金融组织体系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县(区)及乡镇增设分支机构和网点,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覆盖面。积极组建村镇银行、民营银行、科技支行,发展社区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创造条件,积极引进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公司、基金投资公司等相关机构来攀设立分支机构,扩大金融资源供给。财政对新进入的金融机构给予专项经费补贴。加快金融组织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另文制定。
(二)促进扩大信贷增量
3.实施年度贷款增量奖补。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信贷规模。根据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攀枝花市级分行、政策性银行攀枝花市级分行、股份制银行攀枝花分行、邮储银行攀枝花分行年度贷款增量,综合考虑年度贷款增量占比、增幅等相关因素确定奖补对象。对上述金融机构中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占比或增幅在纳入支持对象范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排名全市前5位的,财政按照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增量的0.3‰给予补贴。
4.实施新增客户首贷奖补。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客户。对金融机构向无贷款记录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按实际发放贷款额度的1‰对经办金融机构予以补贴。
5.实施金融专项债券奖补。支持我市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对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专项金融债券,按其年度发行额的1‰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激励增加定向贷款
6.实施重点产业固定资产贷款奖补。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壮大、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军民融合产业深度发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我市新兴产业发展壮大、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军民融合产业深度发展的企业提供的固定资产贷款,按实际发放贷款额的0.5‰对经办金融机构予以补贴。
7.实施基金投资项目贷款奖补。鼓励金融机构积极给予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投资项目融资贷款支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省、市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投资项目发放的贷款,财政按实际发放贷款额的1‰对经办金融机构予以补贴。
8.实施“支农支小”贷款奖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三农”、小微企业增加贷款规模。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对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条件的涉农增量贷款,按年度贷款增量的2%予以补贴;允许市辖区金融机构参照执行涉农贷款增量补贴政策,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财政对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的小微企业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20%的部分,按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增量的1%予以补贴。
9.实施精准扶贫贷款奖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我市扶贫攻坚行动。对向我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按当年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实际发放贷款总额的1%给予补贴。
(四)健全融资风险机制
10.实施企业贷款风险补贴。建立企业贷款风险补贴机制,实施实体企业贷款风险补贴,对金融机构为我市创新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等贷款发生的损失给予风险补贴;实施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贴,支持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无需抵押、质押或担保的贷款)损失,财政部门按最高不超过损失额的60%予以风险补贴。企业贷款风险分担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1.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财政部门按保险超赔约定比例予以补贴。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12.促进政策性担保机构发展。鼓励县(区)政府出资设立由政府出资控股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增加注资,按照县(区)财政新增出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3.鼓励担保机构开展定向业务。引导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对符合条件的市级、县(区)级融资担保机构,财政部门按“支农支小”担保业务年度担保平均余额增量的0.8%予以补贴。
(六)改善基础金融服务
14.支持农村支付环境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在农村布放ATM机具(含CRS机)、发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及提供持续基础金融服务。对在农村地区布放ATM机具(含CRS机)和发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政部门按新增ATM机具(含CRS机)每台1万元和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每个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提供持续服务的ATM机具(含CRS机)按每台每年1000元给予补贴,对提供持续服务的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按每个每年30元给予补贴。
15.推进基础信用平台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及信用信息采集机构采集农户及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对采集并向人民银行报送农户及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涉农金融机构和信用信息采集机构,财政按报送信息户数测算给予补贴。支持县(区)政府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财政对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的县(区)政府给予50万元定额财力补助。
三、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一)本意见所称经办金融机构是指具体办理业务的县域金融机构或县(区)分支机构。
(二)申请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的市级金融机构、企业,按程序向市级相关部门进行申报,经审核后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市级金融机构和企业。区级金融机构、企业按程序向区级相关单位进行申报,经审核后由区财政将奖补资金全额预拨付相关金融机构,并将资金拨付凭证作为申报资料要件一同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补助预算指标下达区财政。扩权试点县按照目前财政体制,向省、市分别报送相关项目奖补资金。相同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统筹
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落实。市级成立以市财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攀枝花银监分局、市保险业协会等为成员单位的市财政金融政策互动工作协调小组,定期召开会议,通达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银政企融资对接机制。
(二)明确工作职责
市、县(区)财政部门是开展财政金融政策互动工作的牵头部门,要落实筹资责任,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审核工作,及时兑现应由本级承担的补助、补贴、奖补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市、县(区)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职能,各负其责,做好申报、审核相关工作。市、县(区)发改、经信、政府金融办和人行市中心支行、攀枝花银监分局、市保险业协会等单位负责审核相关金融机构、企业申报的基础数据和材料,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强化信息交流
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区)级部门的工作指导,各县(区)要及时上报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市级要建立健全政策执行统计制度和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市财政金融政策互动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于每季度次月10日前市财政局报送相关数据,市财政局定期和不定期向各县(区)及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