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交通标识和信号灯管理工作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5-03-24 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15-00016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5-03-12
- 发布日期:2015-03-13
- 文 号: 攀办函〔2015〕46号
各县(区)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为规范管理,明确责任,缓解城区道路拥堵,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道路通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攀府发〔2008〕4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现将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交通标识和信号灯管理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各县(区)政府和钒钛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管养道路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设施等道路附属设施的建设以及维护保养工作。
(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管养公路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道路附属设施的建设以及维护保养工作;负责管养公路行道树遮挡交通信号灯及交通标志的清理和修剪工作。
(三)市住建局:负责新建、改(扩)建未移交的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道路附属设施的建设以及维护保养工作。
(四)市国土局:负责已完成的土地开发整理区域内未移交道路的交通标志、标线等道路附属设施的建设以及维护保养工作。
(五)市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县(区)和相关部门落实旅游区道路交通标志的建设以及维护保养工作。
(六)市城管局:负责管养道路改(扩)建的交通标志、标线等道路附属设施的建设工作;负责管养道路除交通标志、标线外的附属设施维护保养工作;负责管养道路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的行道树的清理和修剪工作。
(七)市公安局:负责市城管局管养道路的交通标志、标线维护保养工作;负责城区信号灯的维护工作;负责及时向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和意见。
(八)市发改、财政、安监、林业、宣传、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开展好相关工作。
二、全面清理排查
(一)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及《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参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5768~2009)以及相关国家标准,各责任单位要指派专人在2015年3月底前完成对因损毁严重而达不到使用要求、不符合管理需要、不符合通行需求、传达信息容易引起歧义的交通标志牌及交通标线进行全面清理排查,并逐一登记,建立工作台帐。
(二)公安交警部门结合日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发现交通标志牌及交通标线存在上述问题的,在3月底前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整改建议和意见。
三、迅速整改实施
(一)各责任单位在清理排查的基础上,制定整改实施计划,力争在2015年7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
(二)市城管局、交通局要在3月底前完成对遮挡交通标志牌和信号灯行道树的清理和修剪工作。
(三)加快我市智能交通管控系统的建设,新建信号灯系统力争全部在6月底前投入使用。
(四)公安交警部门要全力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整改实施工作。
四、工作机制建设
(一)建立会商机制。各责任单位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道路交通安全局际联席会议的作用,针对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可能还存在管理交叉、任务不明和责任不清等问题,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及时会商,明确职责,完成管理任务。对增设、调换、更改、撤除交通标识前应进行必要的会商,保证交通标识的合法性、连续性、唯一性和明确性,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二)建立长效机制。按照职责任务,根据工作需要,各责任单位应确定专(兼)职人员,建立管理工作基础台帐,每半年进行一次清理排查。每季度对遮挡交通标识、信号灯的行道树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和修剪;每年对所管养的道路的交通标识、信号灯等道路附属设施及其交通安全设施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和修复完善;临时性、应急性的随时整改实施。
(三)建立保障机制。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考虑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将城区道路交通标识和信号灯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到同级城市管理财政预算全额保障,编制专项经费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和城市管理需要,逐步加大对城区道路交通标识和信号灯管理工作经费的投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区道路交通标识和信号灯管理工作是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民生工程,是改善道路通行环境的有效手段。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领导,落实责任,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整体推进,及时研究解决在实施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推动我市道路交通标识和信号灯管理水平协调发展,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强化督办督查。各责任单位要切实落实管理责任,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督导检查。市政府将组织督察组定期不定期对各责任单位的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督办督查,对推进不力、工作推诿,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落实;对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其它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领导责任。
(三)依法依规实施。各责任单位在增设、调换、更改和撤除交通标志及交通标线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征求公安交警部门的意见。
(四)广泛开展宣传。各责任单位要加强策划组织,落实宣传职责,丰富宣传内容,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提高广大市民的守法意识。
(五)落实管理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责任单位负责管养道路日常管理工作。企业、重大工程项目等其他自建自管道路按照职责,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工作信息报送。2015年4月至8月的每月5日前,各责任单位将工作推进情况书面送市公安局汇总后报市政府。报送方式:传真电话0812-3332517,联系人:刘晓东。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