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开展社会公墓(塔陵)建设经营情况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5-03-24 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15-00076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5-03-18
- 发布日期:2015-03-18
- 文 号:攀办发〔2015〕19号
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攀枝花市开展社会公墓(塔陵)建设经营情况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8日
攀枝花市开展社会公墓(塔陵)建设经营情况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切实加强社会公共墓地(塔陵)监督管理,积极预防社会矛盾,妥善处置不稳定因素,维护全市和全省社会稳定大局,按照《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公墓(塔陵)建设经营情况排查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5〕10号)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此次社会公墓(塔陵)建设经营情况排查工作由市政府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成立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市民宗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排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副局长秦胜永同志担任。各县(区)政府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所属区域的排查工作。
二、排查时间及重点
2015年3月16日~3月27日,重点排查经营性公墓在建设和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及宗教寺庙违法修建骨灰存放堂和火葬场所的问题。
三、工作组织
(一)关于对于经营性公墓在建设和经营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排查。市青山公墓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参加;狮子山公墓由仁和区政府负责组织排查,区政府相关部门参加。广东山公墓由米易县政府负责组织排查,县政府相关部门参加。圣水陵园由盐边县政府负责组织排查,县政府相关部门参加。此外,各县(区)政府还应对本辖区内可能存在问题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排查。排查的内容:一是是否利用殡葬项目进行非法招商引资、从事违法经营行为;二是是否存在未经批准非法建设,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公墓建设规划,未按批准文件乱占土地、林地建设,历史形成审批手续不规范,未按公墓建设标准建设等问题。三是是否存在以承诺“回购”、“升值”等虚假宣传手段欺骗群众购买、承租墓穴问题。四是是否存在向未出具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的人出售(租)墓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的问题。五是是否存在炒买炒卖墓穴或墓位的问题。
(二)关于对宗教寺庙场所违法修建骨灰存放设施和违法开展火化等问题的排查。在宗教寺庙场所违法修建骨灰存放设施和违法开展火化现象在省内、省外都有发现,从前期调查情况看我市也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务必引起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涉及到的市级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做好对口业务指导与管理。排查的内容:是否存在擅自在宗教场所违规修建塔陵骨灰存放格位的问题;是否擅自扩大宗教场所塔陵骨灰格位使用范围,对宗教教职人员以外的信教群众或以吸纳群众捐赠善款的形式赠送塔陵格位进行变相销售的问题;是否采用高息集资炒买炒卖格位的问题。
排查报告由县(区)政府书面加盖鲜章于2015年3月29日前报送至市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3362312。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中共攀枝花市委办公室、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攀委办〔2015〕3号)精神,依法加强公墓管理以及宗教寺庙场所管理工作,勇于担当,履职尽责,主动开展工作,及时开展问题排查,对不稳定因素早发现、早处置、早报告,坚决查处利用殡葬项目违法经营的行为,努力将问题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不发生重大群体事件及恶性信访事件。
(二)真抓实干,推动问题解决。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专题研究排查工作,确保底数清、情况明。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问题及早解决。同时加强跟踪问效,有效防范问题出现反复导致事件扩大。
(三)依法行政,规范公墓管理。社会公共墓地(塔陵)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殡葬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建设、管理。一是严格墓穴建设标准,单(双)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体离地面高度不得超过50厘米、墓碑离地面高度不得超过1米。二是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决不允许利用殡葬项目进行非法招商引资,决不允许利用殡葬项目从事违法经营行为。购买者一律凭死者死亡证明或遗体火化证明购买公墓墓位、墓穴或塔陵格位。禁止预售、传销、炒买炒卖公墓墓穴、墓位及格位,或利用其进行投资经营活动。禁止以“回购”、“升值”等虚假宣传欺骗消费群众购买、承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三是要推广生态节地葬法。提倡在社会公共墓地内规划建设公益性墓穴,满足低收入群体的需要。推广环保的树葬、花葬、草坪葬、壁龛葬等生态墓穴。禁止修建家族墓、超标准大墓和豪华墓,禁止使用白色石材和浅色石材建造墓位。禁止在公墓内建造封建迷信设施从事封建迷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