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非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4-06-12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14-00037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文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市非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8日
攀枝花市非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攀枝花市非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管理,更好地统筹全市信息化建设和规划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登记遵循项目建设主体自愿申报原则。
第三条 非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是指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实施的除需要核准外的信息化项目。包括:
(一)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其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
(二)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系统;
(三)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升级、改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非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登记机关。
第五条 非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登记实行市、县(区)分级管理。
(一)市级主管部门登记范围:总投资300万元(含)以上项目,以及钒钛产业园区、花城新区、中央和省在攀企业、市属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化项目。
(二)县(区)级主管部门登记范围:本辖区范围内所属企事业单位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非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
第六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3个月内,按照登记范围要求向相应部门申请登记。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应填写《攀枝花市非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登记申请表》(见附件),加盖单位印章,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第七条 登记机关应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攀枝花市非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登记申请表》和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进行核查,将原件与复印件核对确认一致后,原件应当即退回建设单位。
第八条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项目,登记机关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对《攀枝花市非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登记申请表》填写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项目,登记机关应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建设单位进行补充或更正。
第九条 登记文件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建设单位在登记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可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延期,登记机关可准予延期一次,期限为半年,在《攀枝花市非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登记申请表》中填写“准予延期半年”,加盖项目登记机关印章。
第十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信息化项目登记手续的,登记无效。
第十一条 已取得登记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记文件自动失效,建设单位应重新登记: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
(二)项目法人发生变化的;
(三)项目投资规模超过或低于原登记投资规模30%的;
(四)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项目在登记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也未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延期的。
第十二条 对上报登记的、具有良好社会经济效益的项目,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优先安排申请国家、省、市、县(区)级项目资金扶持,并在以后的扩建、改建、运行等事项中优先给予政策支持。建设单位未办理信息化项目登记的,所建设的信息化项目不享受国家、省、市、县(区)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
第十三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信息化工程及军事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攀枝花市非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登记申请表
附件
攀枝花市非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登记申请表
项目名称 | |||
建设单位 | |||
承建单位 | |||
监理单位 | |||
工程地点 | 投资规模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项目概述 | |||
有关部门 批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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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效益 | |||
联系人 | 姓名: 电 话: 传真: 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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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事项 | |||
建设单位签章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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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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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