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4-01-15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14-00003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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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13〕6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路桥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公路桥梁安全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要求,落实责任
市政府是我市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市交通运输局对我市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安全管理具体负责;各县(区)政府、钒钛园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农村公路桥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农村公路桥梁安全管理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以及专用公路管理单位(攀钢、攀煤、二滩等企业)是其经营管理的公路桥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管养单位对其管理的公路桥梁负安全管理具体责任。
建立市、县(区)政府负总责,市、县(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桥梁养护工程师具体负责的公路桥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逐桥落实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和具体责任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以及专用公路桥梁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公路桥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落实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
二、突出重点,综合治理
(一)加强桥梁建设和维修加固管理
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以及专用公路管理单位要加强公路桥梁建设和维修加固工程的质量管理,充分结合我市重工业城市、重载交通的特点,合理确定公路桥梁荷载标准,严把公路桥梁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环节,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严格验收标准,确保桥梁建设质量。
在公路桥梁加固或重建过程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负责公路桥梁维修加固影响区域内的交通组织管理,制定交通管制措施,及时发布交通通行信息,确保公路桥梁建设维修加固区域交通组织有序和道路运输畅通。
(二)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
1.加强桥梁检查,按规定及时对桥梁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评定,定期组织开展桥梁日常养护和隐患排查,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隐患排查情况,及时对桥梁病害进行分类处治,并在当年完成应急处置工作,对技术状况为一类的桥梁要进行正常保养;对二类桥梁进行小修,及时修复轻微病害;对三类桥梁进行中修,酌情进行交通管制,及时修复或更换较大损坏构件;对四、五类桥梁及时采取应急处置并纳入危(病)桥管理。对荷载等级偏低且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老旧桥梁,市、县(区)政府以及专用公路管理单位要按轻重缓急有计划地落实改造资金并进行升级改造,对不能及时改造的,要落实相应管理措施。
2.县(区)政府应按属地原则,加强对专用公路桥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做好高速公路建设及干线公路改线后移交县(区)的公路桥梁安全管理工作。
3.加强危(病)桥安全管理。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以及专用公路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危桥的监测监控,对五类桥梁(主要构件存在严重缺损,不能正常使用,危及桥梁安全,桥梁处于危险状态)和四类桥梁(主要构件有大的缺损,严重影响桥梁使用功能,或影响承载能力,不能保证正常使用)要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禁止车辆通行;对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桥梁,要及时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在接到重大汛情通报时,要按汛期应急预案作好桥梁安全管控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管控信息。
4.认真落实桥梁养护管理相关制度
(1)认真落实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采用聘用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特聘岗位人员等方式,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岗位津贴制度,引进、稳定和培养桥梁养护管理专业人才。市、县(区)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并协调组织实施。
(2)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在强化现有公路桥梁专业养护队伍的同时,要逐步提高养护科技水平,提升桥梁养护水平能力,县(区)要成立专业桥梁养护机构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桥梁养护工作,并对每座特大桥梁和特殊结构桥进行专门桥梁养护。
(3)严格执行例行检查制度。桥梁检查是确保桥梁安全运行和正常开展桥梁养护工作的基础,是保证桥梁养护得以科学开展的前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JTG T/H11-2004)和《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T/H21-2011)等规定,组织桥梁养护工程师和专业桥梁检测单位对所辖桥梁进行例行检查。其中,日常巡查每工作日一次,每座桥落实专人负责,按要求填写桥梁日常巡查记录并归档;经常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及时发现桥梁重要部件异常;定期检查是确定桥梁技术状况的全面检查,定期检查的时间为:新建桥梁竣工接养1年后;一般桥梁检查周期应不少于3年一次,其中特大桥、大桥、特殊结构桥梁每年进行两次检查(4月、10月),应委托专业桥梁检测单位实施;非永久性桥梁及病害在三类以上的桥梁应每年安排一次定期检查,县(区)交通运输局如技术力量不足,可将定期检查打包委托专业桥梁检测单位实施。在下列4种情况下作特殊检查:一是在地震、洪水、滑坡、超重车辆行驶、行船或重大漂浮物撞击之后;二是拟通过加固手段恢复或提高桥梁荷载等级的桥梁;三是桥梁定期检查难以判明损坏原因、程度及整座桥的技术状况时;四是桥梁技术状况在四五类者。对国省干线公路桥梁、特殊结构桥梁、危(病)桥梁原则上按照每5年到8年检测一次,特殊检查由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综合甲级资质或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及以上资质的单位实施。
(4)进一步落实桥梁数据库管理制度。公路桥梁数据库维护更新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养护管理单位按所管养范围具体开展维护更新工作,做到及时、准确。
(5)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要建立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年度报告制度,对所辖桥梁技术状况、桥梁检查和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析和上报。
(三)加强桥梁周围200米范围内的管理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以及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范围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活动。对以上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开业登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土地使用证明,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放相关权属登记证明、不得在公路沿线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进行建筑规划。
(四)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和植被恢复
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气象等部门要建立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重大隐患险情。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力度和对大型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力度。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对可能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隐患点要及时组织开展治理。对因公路建设产生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及时排查治理。林业部门要对地震灾区植被受损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制定规划,对灾区植被及时进行恢复。
(五)切实加强河道管理
严格落实河道采砂管理县级以上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加强河道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在桥梁的上下游规定范围内设置禁止采砂区,具体为: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水利部门要对禁采区以外的采砂深度严格控制,防止非法采砂、过度采砂影响桥梁安全运行。加大对河道采砂水土保持的执法检查力度,定期组织开展河道疏浚,及时对河堤进行排险加固。在已建桥梁附近新建水利设施的,要充分评估项目对已建桥梁安全的影响,并征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对桥梁安全运营产生影响的,应制定和落实应对方案,并与水利设施项目建设一并整治;汛期应加强对水文的监测预警,及时将汛情通报当地交通运输部门。
(六)加大超限超载治理力度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货运车辆违法超载超限集中治理的通知》(川交发〔2013〕95号)要求,开展多部门治超工作,由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合开展货运车辆违法超载超限集中治理。按照国家6部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577号)以及省政府和省6厅局治超工作部署,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综合治理”工作思路,齐抓共管、共同作战,强化责任、细化任务,硬化措施、深化治理,务求实效,始终保持路面严管态势。县(区)政府、钒钛园区管委会作为辖区治超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车辆超限治理的宣传、组织和实施工作,督促企业落实责任,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辖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实行联合治超、联合执法。公安部门要派民警到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驻站执勤,有条件的检测站设立警务室。双方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规定,按照国家法规规定的认定标准,对车辆超载超限、非法改装、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实行一站式查处。对在治超站点经检测确认超载超限的车辆,交通执法队伍要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状态未消除的,不得放行,禁止以罚代卸、以收代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罚,并严格执行违法记分制度;对累计积分达12分的驾驶人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依规及时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抄告的违法违规车辆进行处理。对执勤中发现的超载超限货车,要引导至治超检测站点称重,对超限运输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罚;对超载运输未达超限标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三、建立机制,强化保障
(一)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突出重点、强化治理、责任落实、确保安全”的公路桥梁管理机制和公路桥梁综合治理定期会商制度。建立由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牵头,每半年召集公安、发改(物价)、经贸、工商、质监、安监、法制、宣传、监察(纠风)、水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林业等部门参与的公路桥梁安全管理联动协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山、水、路、林综合治理,及时通达信息、强化沟通并研究解决综合治理出现的问题,确保桥梁安全管理各项工作全面落实到位。
(二)保障桥梁养护专项资金投入。市、县(区)和钒钛园区财政要分别将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桥梁日常养护经费、技术状况检查检测监测经费、危病桥加固维修改造经费等桥梁管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并统筹安排落实河道疏浚和河堤排险加固、公路沿线山地灾害治理、植被恢复以及超限超载治理等经费,确保桥梁安全管理需要。
(三)市目标督查部门要加强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钒钛园区桥梁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确保桥梁安全运行。县(区)政府、钒钛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桥梁安全管理的考核,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专项资金不落实、养护管理不到位、非法采砂、过度采砂、灾害治理不力等造成桥梁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造成桥梁垮塌等恶性事故的,要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从重处理。
(四)开展公路桥梁安全管理大排查。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公路桥梁安全运行,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钒钛园区管委会要每年组织对辖区公路桥梁开展2次全面排查(每年雨季前、雨季后),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明确隐患治理责任单位,限期消除安全隐患,并将排查整改情况报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目标督查办进行督促检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