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攀枝花市2014~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4-01-15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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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2014~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和采购机构应按照本目录及标准有关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贯彻落实。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县(区)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可根据当地政府采购工作开展实际情况,调整本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8日
攀枝花市2014~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通用项目 | ||
编码 | 品目名称 | 备 注 |
A | 货物类 | |
A02010103 | 服务器 | 仅限于非系统集成项目 |
A02010104 | 台式计算机 | |
A02010105 | 便携式计算机 | |
A02010201 | 路由器 | |
A02010202 | 交换设备 | 指交换机 |
A02010601 | 打印设备 | 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式打印机、针式打印机。外交文书打印设备、贴纸(签证、认证)打印机、护照打印机、护照加注及旅行证打印机等专用打印机除外 |
A02010604 | 显示设备 | 指台式计算机的显示器 |
A0201060901 | 扫描仪 | 外交专用的护照照片扫描仪除外 |
A020108 | 计算机软件 | 单位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指可以直接从市场购买的标准软件等非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不包括定制软件和对购买的标准软件再进行第二次开发的软件 |
A020201 | 复印机 | |
A020202 | 投影仪 | 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除外 |
A020203 | 多功能一体机 | |
A020204 | 照相机及器材 | 包括数字照相机和通用照相机,含镜头 |
A02020901 | 速印机 | |
A02021001 | 碎纸机 | |
A020305 | 乘用车 | 包括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和其他乘用车 |
A020306 | 客车 | 包括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和其他客车 |
A020504 | 锅炉 | 单位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10万以上 |
A02051228 | 电梯 | |
A0206180203 | 空调机 | 中央空调、精密空调除外 |
A02081001 | 传真通信设备 | 指文件(图文)传真机 |
A02091001 | 普通电视设备 | 指电视机 |
A02091102 | 通用摄像机 | 指普通摄像机 |
A0406 | 硒鼓 | 定点采购 |
A0407 | 墨盒、墨粉 | 定点采购 |
A06 | 家具用具 | 厨卫用具及家用家具零配件除外 |
A090101 | 复印纸 | |
C | 服务类 | |
C050301 | 车辆维修和 保养服务 | 在攀单位定点采购,驻攀外单位自行采购 |
C050302 | 车辆加油服务 | 在攀单位定点采购,驻攀外单位自行采购 |
C0605 | 网络租赁 | 5万元以上 |
C081401 | 印刷服务 | 单位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票据印刷服务等特种印刷服务除外 |
C0907 | 合同能源 管理服务 | 预算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预算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服务项目 |
C15040201 | 机动车保险 服务 | 在攀单位定点采购,驻攀外单位自行采购 |
(二)专用项目 | ||
A | 货物 | 单位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 |
A020307 | 专用车辆 | |
A0204 | 图书档案设备 | |
A0208 | 通信设备 | 文件(图文)传真机除外 |
A0209 | 广播、电视、 电影设备 | 普通电视设备和通用摄像机除外 |
A0210 | 仪器仪表 | 包括分析仪器等实验室检验检测分析仪器 |
A0318 | 造纸和印刷 机械 | 包括图像制版机械、文字制版机械、照排设备、盲文印刷机、装订机械、数码印刷机、切纸机、切割机、盘纸分切机、切蜡光纸机、裁纸机等 |
A0320 | 医疗设备 | |
A0324 |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
A0325 | 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 包括消防设备、交通管理设备、物证检验鉴定设备、安全、检查、监视、报警设备、爆炸物处置设备、技术侦察取证设备、警械设备、防护防暴装备和出入境设备 |
A033403 | 地震专用仪器 | |
A033408 | 气象仪器 | |
A033412 | 教学专用仪器 | |
A0335 | 文艺设备 | 包括乐器、舞台设备和影剧院设备 |
A0336 | 体育设备 | |
A07030101 | 制服 | 包括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制服 |
B | 工程 | |
B07 | 装修工程 | |
B08 | 修缮工程 | |
C | 服务 | |
C0201 | 软件开发服务 | |
C0202 | 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 包括基础环境、硬件、软件、安全和其他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3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均属政府采购范畴,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市级政府采购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预算单项或批量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预算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四、实施要求及相关说明
(一)市级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应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执行中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手续。采购人应严格依照批复(调整)后的采购预算和拟实施采购时间及时申报采购计划,做到应采尽采。计划终审后即为进入政府采购程序。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其中符合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按年度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执行。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专用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也可委托经四川省财政厅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应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经四川省财政厅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原则上应接受采购人委托的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不得将其代理的业务以任何方式转交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不具备自行组织采购规定条件的,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依法组织采购。
(三)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工程项目(不包括网络工程、信息工程等与土建无关的工程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执行,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四)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优先采购本国货物、服务和工程、节能环保、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政策,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五)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严格执行网上公示制。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公示的通知》(川财采〔2009〕36号)精神,采购人申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必须按政府采购法“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条件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待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无质疑的,由本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
(六)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