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市级部门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及优惠政策考核办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4-01-06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14-00034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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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  号:
  • 有 效 性 :

  市级各部门:

  《攀枝花市市级部门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及优惠政策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4日
  攀枝花市市级部门向上争取项目资金

  及优惠政策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市级部门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及优惠政策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强化导向。对争取上级项目资金和优惠政策,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市级部门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争取项目多、资金数额大的部门。

  (二)分类考核。对市级部门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及优惠政策实行基本考核和绩效考核。其中,基本考核是对部门争取上级资金的总量占比和增量占比进行考核;绩效考核是对争取资金的绩效效果进行考核。

  (三)简明实用。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统一考核审批程序和奖励标准,注重争取上级资金和优惠政策实际效果。

  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考核的上级资金是指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财政专户补助资金,优惠政策是指有利于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或减轻财政支出负担的各种优惠政策。

  第四条 考核对象

  基本考核的对象是对口上级部门有项目和资金分配权的市级部门,具体是:市委农工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知局、市经信委、市民宗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商务粮食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扶贫移民局、攀枝花学院、市残联。绩效考核的对象除包括基本考核的对象外,还包括争取资金超过500万元的其他市级部门。

  第五条 考核方式

  (一)基本考核

  1.资金类别的划分。争取资金按3种类型进行划分:一是按因素法测算的政策性补助资金;二是上级按规划分配、竞争立项、据实据效、特定补助等方式分配的专项资金;三是有自主安排权的财力性补助资金。

  2.资金类别的权重。政策性补助资金分档系数为1;专项和财力性补助资金分档系数为1.5。

  3.考核结果的计算。按照40%︰60%的比重,计算部门争取资金总量占比和增量占比的加权之和,作为该部门基本考核的考核结果。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某部门争取资金总量占比=(该部门政策性补助资金+1.5×该部门专项和财力性补助资金)÷∑(被考核部门政策性补助资金+1.5×被考核部门专项和财力性补助资金)。

  某部门争取资金增量占比=(该部门政策性补助资金增量+1.5×该部门专项和财力性补助资金增量)÷∑(被考核部门政策性补助资金增量+1.5×被考核部门专项和财力性补助资金增量)。

  某部门争取资金占比=40%×某部门争取资金总量占比+60%×某部门争取资金增量占比。

  4.基本考核奖励经费的分配。每年由市财政安排资金1000万元用于兑现基本考核奖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作为争取上级资金的综合部门,为避免与主管部门之间发生归属混淆,造成资金重复计算,在全市争取资金总量有一定增幅的情况下,每年分别给予60万元的定额奖励。扣除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的奖励后,剩余资金由其他部门按当年争取资金占比进行分配,最高不超过60万元。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某部门基本考核奖励=880万元×该部门争取资金占比。

  若部门奖励的计算结果超过60万元,其超额部分由剩余部门按专项资金增量占比重新分配。

  (二)绩效考核

  1.资金类别的划分和权重。与基本考核一致。

  2.考核结果的计算。以部门争取资金的增量加权之和,作为该部门绩效考核的考核结果。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某部门争取资金增量=该部门政策性补助资金增量+1.5×该部门专项和财力性补助资金增量

  3.绩效考核奖励经费的计算

  (1)对市级相关部门的考核。以争取资金的增量部分,采取超额累进分档的方式计奖: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部分,按2%奖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3%奖励;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的部分,按4%奖励;1500万元以上,按5%奖励。

  (2)对市级综合部门的考核。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作为综合部门,其奖励经费的计算,以全市争取资金总额的增量部分为基础,按上述同样方法进行计奖。

  4.绩效考核奖励经费的分配。对被考核部门,按以上方式计算奖励,最高不超过70万元。同时,每个获得绩效奖励的单位,其人均奖励水平不得超过所有被考核单位平均奖励水平的2倍。

  第六条 考核程序

  市目标督查办、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按照科学分类和对口安排的原则,对部门争取的上级资金进行划分,并征求被考核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科学计算各部门的基本考核和绩效考核奖励经费,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基本考核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办公经费的不足。

  第八条 凡省级部门主要领导来攀调研指导工作的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经费10万元。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目标督查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从2013年度起执行。原《市级部门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及优惠政策考核奖惩办法》(攀办发〔2011〕118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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