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3-09-04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13-00015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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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3〕3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和就业岗位
(一)积极拓展就业领域,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就业机会。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在推进攀枝花特色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着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积极拓展就业领域,扩大就业范围,建立产业转型升级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好的就业岗位。
(二)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吸纳人才,发挥就业主渠道作用。要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紧密结合,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高校毕业生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岗前培训并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及就业困难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毕业生服务满1年后,用人单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二、积极引导和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
(一)根据新型城镇化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发展需要,大力开发社会管理和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服务、农技推广等领域的服务岗位,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要统筹制定面向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可按相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特岗教师”、“一村一大”等基层服务项目,落实和完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期满就业服务等政策,并做好政策之间的协调。
(三)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和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三、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一)落实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积极引导和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放宽创业市场准入条件,在注册资金、人员、经营场所、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降低创业门槛,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合理调整注册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允许高校毕业生依法将商业性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高校毕业生履行法定手续后将适宜的家庭住所、非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从事翻译服务、软件设计开发、网络技术开发、电子商务、动漫设计等企业,在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其把当地政府提供的场地、家庭住所、非商业用房作为经营场所。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不具备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免担保借款。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创业补贴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我市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开设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鼓励在校生积极参加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在具备相应资质的创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后,培训机构可按规定申请培训补贴。从2013年起,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各创业培训机构要对参加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创业实训的人员进行跟踪服务,掌握其创业情况。对帮扶培训学员成功创业作出积极贡献的培训机构,将视其成效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各类创业服务机构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对提供创业辅导成效突出的机构,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和奖励。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对经市创业指导专家评估进入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创业项目,可按规定申报项目开发补贴。
(三)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建设。加大对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的投入,着力建设省级、市级示范创业园,有效发挥其在推进高校毕业生创业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在攀高校、高职院校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对经评审认定合格的,根据规模和入园人数,可给予一定的一次性建园补贴。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应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全程代办、指导等服务,并给予一定的场租补贴。对工作成效突出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开展网上创业或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政策。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规定提供劳动保障和人事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帮助高校毕业生逐步实现稳定就业。
四、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技能培训
(一)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基地,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生活补助费,并参加省上统一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见习期满未被单位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可继续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类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积极组织有培训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培训合格情况和就业情况,可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大力加强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一)深入开展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与高校就业部门建立定期座谈会制度,听取高校对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开展就业政策和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组织有影响的企业人力资源经理进校园宣讲企业文化、职场环境和职业生涯规划,组织招聘单位进校园为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创造条件。
(二)扎实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工作。教育、人社部门要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实名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做到无缝对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依托基层服务平台对辖区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实名制登记,摸清人员底数、所学专业、求职意愿等情况。为每一位有就业意愿和服务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相应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并对其接受服务的情况和效果进行跟踪。为每一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重点落实创业优惠政策、小微企业社保补贴政策、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政策。
(三)强化就业援助和就业帮扶。将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援助体系,完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网上登记系统,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落实一次性求职补贴。高度重视长时间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女性、残疾人、少数民族等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
(四)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根据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特点,创新就业服务模式。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完善就业岗位信息采集和发布制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求职。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在举办常规招聘会的同时,要结合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方式,开展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对象的“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等专项活动。各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严格控制大规模招聘会,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卫措施。
(五)保障就业权益,促进就业公平。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落实异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办理、工龄确定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
六、强化落实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各项就业创业服务工作正常开展,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格执行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积极创造条件,完善运行机制,拓展工作领域,搞好指导服务,推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规范用人单位的用人行为,依法监督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严厉打击用人单位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各种违法行为。
(三)各级财政、人社、工商、税务等部门要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各用人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要充分认识人才的重要性,正确处理精简人员与吸纳优秀人才、储备人才、优化人才结构的关系,力争多接收高校毕业生。
(五)各高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认真做好相关专业人才需求预测,合理调整专业设置,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的思想动态,缓解高校毕业生的心理压力,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可立业、劳动最光荣”的新型就业观和成才观,合理调整就业期望值,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宣传,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
(六)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等媒体,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就业、自主创业,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先进典型,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