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投资项目会商办法(试行)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3-07-02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13-00019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文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攀枝花市投资项目会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30日
攀枝花市投资项目会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的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其他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各类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含招商引资项目),包括市发改委立项项目,均实行会商制度。
第二条 成立攀枝花市投资项目会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根据具体会商项目属性,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县(区)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
第三条 投资项目会商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管等相关规定,同时指导协调办理项目前期相关手续。
第四条 会商项目项目业主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会商请示;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包括项目业主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年限,投资概算,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会商项目前,各相关单位须将拟提交会商的投资项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领导小组,同时建议会商日期。确定会商日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组长、副组长和各成员单位参加。
第六条 会商项目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初步审查结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攀枝花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行严格审核,明确是否同意建设该项目,并向项目业主单位或项目所在县(区)政府书面说明同意或不同意建设的理由。
第七条 对通过会商同意建设的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向项目业主单位详细说明项目备案(核准)程序,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准备备案(核准)材料;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招商引资等相关部门亦需向项目业主单位详细说明办理相关手续的程序,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准备所需材料。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会商意见积极完善项目备案(核准)材料,向项目备案(核准)机关申请备案(核准)。各级项目备案(核准)机关按权限备案(核准)各类投资项目,并在规定时限内向项目业主单位出具项目备案通知书(或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文件,或向上级备案核准机关转报)。
第八条 未通过会商的各类重大投资项目,各级项目备案(核准)机关一律不予备案(核准)。
第九条 未通过会商取得备案(核准)文件的各类投资项目,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部门一律不得办理项目相关手续。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