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3-07-02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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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全市认真贯彻殡葬法规政策,积极推进殡葬改革,殡葬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殡葬事业总体发展水平与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农村火葬区违法土葬现象突出导致火化率下降,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设置不合理,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较为混乱,土葬改革区侵占林地耕地乱埋乱葬现象较为普遍,私自修建超大墓、豪华墓现象时有发生,城区街道、社区内乱搭灵堂治丧扰民、随意抛洒纸钱冥币等现象比较突出,殡葬行政管理力度出现弱化趋势。为促进我市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根据省民政厅等10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2〕10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

  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治丧负担为宗旨的殡葬改革,符合我国人多地少、资源紧缺的基本国情,符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实践证明,殡葬改革代表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客观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是树立文明节俭新风尚,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标志;是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市正全力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国家园林城市、中国阳光康养旅游城市“五创联动”工作,目的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为实现幸福攀枝花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将攀枝花建设成为生态良好、卫生整洁、环境优美、生活舒适、秩序井然、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城市。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资源、环境、人口协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殡葬改革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动员和号召广大干部群众自觉执行国家殡葬管理有关规定,转变观念、移风易俗,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乱埋乱葬、骨灰装棺二次葬、丧事大操大办的不良风气,巩固殡葬改革成果,推动殡葬事业发展。

  二、坚持推行火葬,深化殡葬改革

  (一)科学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各县(区)要把推行火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点,努力提高火化率。2005年我市完成“撤乡并镇”工作后,省政府于1998年批准我市的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与城镇化发展情况已不相符合。为更好地服务于我市实施“两化互动”、统筹城乡发展战略,必须尽快科学地调整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城镇及其周边地区、交通便利地区都应划定为火葬区,逐步扩大火葬区范围。各县(区)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于2013年6月底前将本辖区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火葬区死亡人口,除国家法规另有规定的外,遗体一律实行火葬;人口稀少、交通不便,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可划定为土葬改革区,但要严格限制墓葬用地,尽可能选择荒山瘠地实行遗体相对集中安葬,不使用钢筋混凝土、花岗岩等石材建造坟墓,应推广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遗体安葬方式。

  (二)坚决遏制乱埋乱葬现象。各县(区)要坚持疏堵结合、综合治理,加大对沿铁路、国(省)道(国家高速),沿主要河道两侧,沿城镇建成(规划)区、风景名胜区、文化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农田保护区“三沿六区”乱埋乱葬坟墓的整治力度,杜绝骨灰装棺二次葬。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规划并资助兴建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推行村民骨灰公益性安放,逐步对农村零散墓地实行集中管理。殡葬改革工作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一并部署、一并检查、一并落实,引导群众用先进的殡葬理念、文明的殡葬方式举办丧事活动。要加强火化证和公墓安放证管理,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凭火化证发放丧葬费,杜绝遗体偷埋乱葬。要结合造林绿化工程,对成片乱埋乱葬坟墓采取植树、种草、绿化等遮挡、覆盖措施,使视线范围内看不到坟墓;将零星坟墓或无法遮挡的坟墓迁移进入公益性墓地;对使用白色瓷砖等浅色建筑材料建造的坟墓进行整改,使其基本融入周边环境。

  (三)积极推行骨灰多样化处理。鼓励乡村建立公益性骨灰堂,引导群众采用不占地或少占地的骨灰安葬方式。探索以财政补贴等方式,对土葬改革区自愿火化的给予奖励、补贴。殡仪馆、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墓地应建立惠民骨灰存放设施,设置树葬、花葬、草坪葬墓区,推广使用可降解骨灰盒,增加陵园文化艺术内涵。

  (四)树立文明节俭丧葬新风。各县(区)要把文明治丧纳入“五创联动”、“两化互动”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规范城镇居民治丧行为,城镇居民应集中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办理丧事活动,禁止在城镇街道、公共场所停放遗体以及在城市社区内乱搭灵堂(棚)治丧扰民。殡葬服务单位要开展殡葬宣传进社区活动,提倡开展鲜花祭扫、居家祭扫、社区公祭、网上祭扫等文明祭扫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倡导文明丧葬新风。

  三、规范公墓(塔陵)建设,加强审批管理

  (一)强化公墓(塔陵)建设经营的审批管理。从严审批经营性公墓(塔陵),其选址和规模应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公墓(塔陵)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凡涉及占用林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征占林地手续。已建经营性公墓(塔陵)土地手续不完备、超标准墓穴和违规经营未及时改正的,必须依法规范和完善相关手续,整验合格后才能申请颁发《四川省社会公共墓地(塔陵)证书》。未经批准,任何经营性公墓(塔陵)不得原址扩建和异址扩建,任何形式的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转为经营性公墓(塔陵)且不允许面向本乡(镇)以外的村(居)民进行销售。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按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许可,宗教活动场所不得面向教职人员以外的人员开展骨灰存放和遗体火化服务。

  (二)加强公墓(塔陵)的监督管理。市、县(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公墓(塔陵)经营风险的防控,加强其建设前指导和事后监督,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严禁建造超标准墓穴和“活人墓”。加强对公墓收费行为的监督,公墓经营中要重点保障中低收入群众的基本丧葬需求,对定价不规范和价格明显偏高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

  四、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履职的殡葬管理体制

  推进殡葬改革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部门多,任务重。各级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形成殡葬改革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殡葬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会同国土、工商、公安、物价等部门依法查处涉及殡葬事务的违法违规行为。国土、林业等部门要严肃查处违规占用土地、林地建设公墓(塔陵)、毁林造墓、乱埋乱葬的行为。工商部门要严格规范丧葬用品和无证从事殡葬服务等行为。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市场价格的指导和管理,依法查处殡葬服务乱收费行为。公安部门要对阻碍殡葬执法的行为及非法运尸车辆进行坚决打击。卫生部门要规范医院太平间管理,不得将医院太平间承包给个人,不得擅自处理遗体和在医院停放遗体、设置灵堂;对在医院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殡仪馆或当地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并严格遗体移交手续。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支持惠民殡葬政策措施出台、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殡葬设备环保节能改造。城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在城区内大街小巷违章占道的丧葬活动和出殡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监察部门要对国家工作人员遵守殡葬管理政策法规和有关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国家工作人员在殡葬活动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各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切实负责,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殡葬事务管理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信息。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形成政府领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把殡葬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任务层层分解下达乡(镇)、村(组)、街道、社区。要全面建立以乡(镇)、村(组)、街道、社区为主的殡葬信息互通平台,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的监督和举报,齐心协力狠抓殡葬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坚决杜绝火葬区违规违法土葬、骨灰装棺二次葬,切实维护殡葬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二)加大殡葬执法力度。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各部门执法力量,加大对违法殡葬行为特别是火葬区违法土葬行为的执法力度,在依法做好法规宣传、思想教育的前提下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照殡葬管理法规和《行政强制法》规定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深入开展宣传教育。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宣传火葬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三个文明”建设的现实和历史意义,指明乱埋乱葬和丧事奢办的危害,引导群众破除封建迷信和陋习,树立文明丧葬新风尚,营造良好的殡葬改革社会氛围,使广大干部群众自觉支持和参与殡葬改革。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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