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3-07-01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13-00012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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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7日

  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工作,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攀办发〔2013〕7号)精神,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成立攀枝花市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柳康健 市政府副市长

  殷旭东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唐成斌 市政府副秘书长

  雷 雨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尚 建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成 员:饶晓东 市监察局副局长

  耿立文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税 军 市经信委副主任

  杨兆雄 市财政局纪检组长

  刘应贵 市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

  宋光钦 市安监局副局长

  唐志强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刘 文 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志清 市质监局副局长

  林廷华 东区政府副区长

  李 华 西区区委常委

  莫翠芳 仁和区副区长

  苟 军 盐边县副县长

  胡健康 米易县副县长

  刘邦炳 钒钛园区管委会副书记

  段向东 攀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德富 攀煤(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李 坚 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雷雨兼任,副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刘应贵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汪峰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日常工作,加强与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负责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项治理工作的落实,组织协调宣传报道和信息报送工作,处理治理工作中的应急突发事件。

  (二)部门职责

  根据国务院和四川省对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成员单位职责进一步明确。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路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组织运管执法人员深入货站、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和企业黑名单制度,进行源头处罚;调整运力结构,采取措施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完善部门联动、协作工作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市公安局: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配合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点的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等;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违法行为;依法坚决从严从速打击冲关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依规地对交通抄告的违法违规车辆及时进行处理。

  市发改委: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市经信委: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市工商局: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市质监局: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检定各货运源头单位的称重计量设备;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市安监局: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量、超限、超载、混装和超品种范围装载;对查处的违法违规车辆就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非法实施车辆装载和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出站的货运源头企业;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市法制办: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相关文件。

  市监察局: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

  市财政局: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超限超载治理的经费保障工作。

  各县区政府、钒钛产业园区管委会:作为辖区治超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宣传、组织和实施工作。要成立相应的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领导机构,统一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地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二、工作措施

  (一)制定工作计划,广泛开展宣传动员

  各县(区)和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和联合治超总体安排,分年度拟定工作计划和措施,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治超合力。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集中宣传与长态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围绕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治理标准与措施、工作安排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主要内容,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宣传工作,使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家喻户晓,政策措施人人皆知。特别是要让货运源头单位、承运人、车辆驾驶人员知晓超限超载运输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形成强大舆论氛围。同时,各相关部门加强协调、沟通、配合,客观报道严重超限超载和暴力抗法等典型案件,营造依法治理的社会环境。

  (二)强化治超源头管理

  指导督促道路运输、物流企业,煤炭及其他矿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货源站场等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车辆生产、改装和车辆装载、配载,依法依规组织运输。

  1.明确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根据经济发展、货源分布和地理条件等实际情况,将货运量较大、容易发生超限超载运输的矿山、水泥厂、煤场、沙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现场作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加强监管。

  2.落实货运源头单位主体责任。货运源头单位是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应与重点货运源头企业和运输业主签订限制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责任书。各货运源头单位要强化自律机制,增强治超自觉性。企业治超工作实行法人负责制,货运源头企业必须依法认真履行源头治超义务,建立健全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治超职责、人员培训、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登记台账,明确岗位职责;登记台账至少包括车辆号码、车属单位、道路运输证号、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号、核定载质量、装载质量、货物名称、装载时间、核查内容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装载,确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厂、不出站。货源企业要建立承运企业及其运输车辆档案,尽量与承运企业建立长期合同运输关系,规范托、承运行为。要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和档案,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自觉接受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各县(区)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设置的称重和计量设备的检验鉴定,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设备、货运源头单位弄虚作假的行为、违法违规装载的单位予以依法查处。

  3.落实源头监管。确定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对一类年装载量100万吨以上、二类年装载量40万吨的货物装载源头企业,实行联合治超执法人员逐步派驻制度,进行货物装载源头各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对年装载量40万吨以下的三类货物源头,实行治超执法人员巡查监管,坚决制止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出站。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治超有关制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责令纠正,依法予以处罚。

  4.强化驾驶人管理。公安交警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审验换发工作,建立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驾驶人扣分记分制度,对货运机动车超载的,除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要对违法车辆驾驶人进行扣分记分,并对累积扣分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车辆驾驶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交通运输部门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和企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5.把住车辆产品进入关,严格处理非法改装车辆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登记业务办理的管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型一律不予登记和发放牌照;要结合涉牌涉证整治行动,加强检查改变车辆外廓尺寸、加栏板、加钢板以及在质量等技术参数不实的非法改装的车辆,对非法改装部位进行现场认定,依法处罚,责令恢复原状,严格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办理机动车各项业务。工商部门要坚决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三)加大路面执法力度

  1.建立健全路面治超监控网络。按照“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治超监控网络。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加强公路超限检测站规范化建设,加快推进治超信息系统联网管理,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全力开展各类专项超限整治工作,实现超限超载工作联防联治。建立健全治超站管理规章和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完善责任制度,实行岗位职责管理,公布公开处罚标准和依据、收费项目和标准。

  2.扩大流动治超范围,延伸治超执法方式。严格按照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文件规定,继续坚持和不断完善交通、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力量配置,以公路超限检测站点为依托,以流动稽查为延伸,采取固定站点检测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路网的治超监控网络,对于货运车辆跨区域行驶较为集中的地区,积极采取区域联动治理,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联合治超专项行动。加大对盲区盲点、省界入口、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超限运输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实现全路网的布控,切实加大对货运车辆运行监控与治超执法力度。

  3.突出重点治理,分类组织实施。在治理对象上,继续以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坚决予以打击。在重要桥梁和主要干线公路的重要路段实行24小时轮班执法制度,确保重要路段的严格监管。

  加强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源头治理,严格按照规定装载。对已行驶在公路上整车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车辆,不得滞留、卸载和罚款,但应当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对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超载车辆,应严格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执行。对未持有公路管理机构颁发的《超限运输通行证》,或持证但所载货物、路线、时间与证件登记不相符合以及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证件的,一经发现一律依法扣留车辆,责令其停放到指定位置,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并到公路管理部门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后方可放行。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执行。

  对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超限超载车辆,在检测现场不予卸载,由当地公安和安监部门派专人监管,交警和运管等部门负责引导,就近到指定地点消除违法行为后方可放行,同时在其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车籍地有关执法监管部门。

  对其他超限车辆,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实施强制卸载,并按照省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收取卸载劳务费和货物保管费,同时将货物有关保管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卸载货物可分载运走。

  (四)建立路面执法与源头治超联动机制

  进一步建立健全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的联动机制。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在路面执法工作中,对查处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有关信息要及时抄告给同级运管和公安交警部门。抄告给运管部门的内容应包括违章车辆号牌和道路运输证号、车辆驾驶员姓名和从业资格证号、违规车辆所有人、违法违规行为简要描述及处罚决定等事项;抄告给公安交警部门的内容应包括违章车辆号牌和车辆行驶证号、车辆驾驶员姓名和车辆驾驶证号、违法违规行为简要描述及处罚决定等事项。运管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大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车辆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的跟踪处罚力度,并将相关处理(处罚)信息及时反馈给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和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将非法实施车辆装载并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出站的货运源头单位,及时抄告给各县区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货运源头单位予以处理(处罚)。

  (五)加强监管,规范治超执法行为

  执法部门在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拦截检查及处罚时要坚决做到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坚决杜绝公路“三乱”行为。要把执法队伍建设和规范治超行为作为重要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对一线治超执法行为进行指导、检查和考评,及时纠正和查处以罚代管及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提高治超执法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群众和舆论的监督,杜绝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发生;强化治超检测站点监督管理,坚持治超执法“五个不准”、“十条禁令”。监察机关要严厉查处执法人员与执法对象互相勾结的行为,对徇私舞弊、借机谋取私利的,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和保障治理超限超载专项工作经费。加大治超装备的更新和完善,加大治超相关工程(系统)的投入,确保治超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增强治理超限超载科技手段

  在重要跨江河桥梁和主要干线公路的重要路段,分批设置不停车检测监控系统实行远程监控和就近提示,对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自动进行数据录入,并在前方路段设置提示牌,提示停止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相关机构和公安交通部门依据自动记录的信息依法对违法车辆实施处理(处罚)。对全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4个固定公路超限检测站软硬件逐步更新,并形成网络化监控管理,提高检测效率。

  (三)加强安全应急保障、净化执法环境

  交通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治超站的安全设施,保证检测标志、检测车道、灯光照明、监控录像等设施的完好,保证治超人员人身安全。各级治超管理部门对强行闯站、堵塞交通、暴力抗法、聚众闹事等突发事件建立应急预案,明确突发事件的级别、紧急应对措施、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公安部门对纠集聚众、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治超人员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暴力抗法者,要依法打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及的党员干部、部门单位,由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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