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2-11-3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12-00027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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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办发〔2012〕84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安全生产目标

  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业:

  《攀枝花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于2012年11月13日市安委会第四次(扩大)会议通过,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0日

 


  攀枝花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及“一岗双责”,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健康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和《攀枝花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严禁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有效实施。

  第三条 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奖罚制度。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四条 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范围为:各县(区)政府、市级部门、各大企业。

  第五条 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责任人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和分管安全工作的行政副职,以及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负责人。

  第三章 目标的制定

  第六条 目标制定的依据

  (一)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所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四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七条 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攀枝花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副市长按照分工组织全市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二)各县(区)政府的县(区)长为本地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对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向市长负责;副县(区)长按照分工对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地区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

  (三)市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为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四)各大企业主要领导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第八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组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罚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

  (二)市安委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分解、具体组织目标任务执行情况的考评等工作。

  (三)各目标责任单位的责任人具体承担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企业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并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落实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研究解决目标任务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市政府目标办会同市安委会对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的安全生产单项目标项目进行考核,对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五章 考核内容及分值

  第九条 各目标责任单位均采用评分办法进行目标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其中:工作目标60分,控制指标40分。评分采用倒扣计分法,即基本分减去扣分加上奖励加分为实际得分。

  第十条 考核内容

  (一)县(区)政府、钒钛产业园区管委会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综合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及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宣传教育培训、基层基础、依法行政、“三同时”管理、职业卫生、学校安全、应急救援、事故管理。

  (二)市级各责任部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综合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及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宣传教育培训、基层基础、依法行政、“三同时”管理、职业卫生、应急救援、事故管理。

  (三)各责任企业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综合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及隐患排查、作业场所安全设施管理、宣传教育培训、职业卫生与劳动保护、应急救援、“三同时”管理、事故报告和统计、事故处理与结案。

  以上各单项考核的具体内容,以市安委会根据当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的目标管理考核细则为准。

  第十一条 控制指标及分值

  (一)死亡人数控制指标。分值20分。

  (二)较大及以上事故。分值20分。

  第十二条 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由市安委会根据当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票否决,取消考核。

  (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县(区)政府辖区和部门直接管理的行业年内发生3起较大事故的。

  (三)企业年内发生1起较大事故的(其中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不能评为优秀目标责任单位。

  (一)突破当年控制考核单项指标的。

  (二)县(区)政府辖区和部门直接管理的行业年内发生1起较大事故的。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综合得分在75分以下的单位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在75分以上95分以下的单位为安全生产合格单位;在95分以上的单位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优秀单位在先进单位中产生。

  第十六条 各县(区)政府、钒钛产业园区管委会每年优秀目标责任单位的比例控制在50%以内,市级部门每年优秀目标责任单位的比例控制在40%以内,各大企业每年优秀目标责任单位的比例控制在30%以内。

  第十七条 未与市政府签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市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属于市政府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各县(区)政府、市级部门和各大企业及其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对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奖励方案另定)。

  第二十条 对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为不合格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同时降低其他项目的考核奖励等级。

  第二十一条 连续两年考核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的责任单位,追究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目标责任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攀枝花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攀办发〔2003〕4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会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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