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2-11-28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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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办函〔2012〕193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关于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二日
关于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 市政府法制办 市监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制定出台《条例》,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对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监察厅关于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2〕39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培训
各县(区)政府、各级有关部门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度,切实加强《条例》学习宣传,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条例》的立法宗旨及主要内容,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招投标执法及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着力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水平。招投标活动当事人要自觉加强《条例》学习,熟练掌握《条例》要求,守法规范地参与招投标活动。通过培训会、宣讲会、座谈会等方式加强对本地区从事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
二、进一步清理我市招投标有关规定
市级各部门要对照《条例》规定,继续做好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及整合归并工作。对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内容的,以及违反上位法和有关规定、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缺乏监督制约机制或带有明显部门倾向的,要及时予以废止;对目前仍需继续执行的,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纳入整合归并范围。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条例》的颁布实施,认真做好本地招投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机关或牵头起草部门确定具体清理范围,并提出清理意见。需要修改、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各制定机关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三、抓紧完善配套制度
(一)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电子招投标工作。按照省上的统一部署启动电子招标网上备案,审查及评标工作。
(二)制定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市发改委、市法制办、市监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我市招投标实际,制定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报市政府审定发布。
(三)完善招标投标后督查工作。市监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招投标实际,健全我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督查工作等相关制度。
(四)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信用管理体制。制定统一的招投标信用评价标准和规则,及时收集整理发布招投标信用信息,依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发挥激励守信和惩戒失信的作用。
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管理
(一)加强监督管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招标内容核准职责,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严格规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招投标活动,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改变监督缺位状况。严格执行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有关部门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时,要确保招标代理机构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招投标执法及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方式、评标专家抽取以及评标活动的监督,规范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确保评标行为客观、公正、科学;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防止签订“阴阳合同”、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变更的监督约束,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加强过程监督,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及时纠正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应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
(二)加大执法力度。招投标执法及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执法意识,加大行政监督执法力度。要以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投资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为主,重点检查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等信息,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认定,要严肃处理,并公布违法行为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监督行为。各部门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招投标执法及监督部门要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管理环节;应合理确定行政监管边界,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自主投标和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加以限制。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等问题。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当事人招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
五、确保《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区)政府、各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切实把《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制定方案,及时汇报。各县(区)政府、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积极采取措施,推进《条例》贯彻实施。对于《条例》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要及时报送市发改委。
(三)开展检查,总结经验。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将于2012年10月中旬前组成联合检查组,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对各县(区)、各级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条例》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指导下一步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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