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2-09-1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12-00022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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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办发〔2012〕72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7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工作规则(试行)

 


  为规范市政府教育督导团的运行机制和工作机制,健全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增强市政府教育督导团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实效性,根据《教育法》、《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国家教育督导团若干工作制度(试行)》和《四川省贯彻〈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教育督导团的职能

  (一)对下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及以下学校(含民办教育机构)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二)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或单项教育督导指标体系,进行评估考核。

  (三)根据督导评估情况,对教育决策、管理和学校办学等提出建议和指导。

  (四)将督导评估结论报市政府,作为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提供奖惩的依据。

  (五)组织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本级政府报告情况,提出建议。

  第二条 教育督导团的组织机构

  (一)市政府依据《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国家教育督导团若干工作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立市政府教育督导团,作为本级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评估职能的专门机构。

  (二)市政府教育督导团由督导团领导(团长、副团长、总督学、副总督学)和督导团成员单位、督学、责任区督学及督导评估专业委员会成员组成。

  (三)市政府教育督导团下设办公室,机构及人员编制由市委编办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教育督导团组成人员的任用及职责

  (一)教育督导团团长由市政府分管教育的副市长兼任,负责审定教育督导团重大工作事项。

  (二)教育督导团副团长由市教育局局长兼任,协助团长处理教育督导团重大工作事项。

  (三)教育督导团总督学由市委、市政府按组织程序任免,负责教育督导团日常政策性、事务性工作,领导市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四)教育督导团副总督学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主任兼任,协助总督学做好教育督导团成员单位的工作协调,确保成员单位履职到位、工作到位;协助总督学做好教育督导团日常政策性、事务性工作。

  (五)教育督导团成员单位由市政府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状况确定,成员单位的法人或分管领导为成员。按照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及单位职责,履行相关教育工作职能职责;负责指导县(区)对口部门履行工作职责;每年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团汇报本单位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

  (六)市政府督学由市政府聘任。督学以兼职为主,专职督学按编制配备。督学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监督下级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监督中等及以下学校的工作。

  (七)责任区督学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团在督学中选聘。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履行监督责任区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的工作职责;提出改进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县(区)政府教育工作自查报告和履行职责情况的审议。

  (八)督导评估专业委员会成员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按规定程序选拔,由总督学聘任。督导评估专业委员会成员应聘参加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的对县级政府及其相关工作的督导评估,以及对中等及以下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督导评估;参与教育督导评估调研。

  第四条 教育督导团的工作制度

  (一)教育督导团全体会议制度。教育督导团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会议主要审议综合督导报告、专项督导报告和责任区督导报告,审议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审定市级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二)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机督导制度。教育督导团根据教育改革发展情况和上级有关要求,组织督学和督导评估专业委员会成员对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学校开展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撰写督导报告,公布督导结论。对中等及以下学校的随机督导由责任区督学代表市政府教育督导团对责任区学校开展随机督导、巡视指导,及时与县(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和教育行政部门交换随机督导意见;参与对责任区履行教育工作职责年度自查报告的审议;年终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团提交责任区督导工作报告。

  (三)教育督导评估结论通报制度。由教育督导团组织的综合督导或专项督导,督导结论要向被督导单位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公布前报经市政府批准。

  (四)教育督导评估奖惩制度。市政府依据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结论给予被督导单位奖励或惩处,并将督导结论作为考核、奖惩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五)督学、督导评估专业委员会成员的培训、调查研究和督导科研制度。市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根据需要适时开展督学、督导评估专业委员会成员培训、专项调研和督导工作研究。

  第五条 教育督导团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拟定市级教育督导与评估的规章制度、指导性文件,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组织对中等及以下学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发布教育督导报告;监督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承办市政府教育督导团具体工作和对县(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凡属对县(区)政府教育督导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和对学校的督导评估文件,以市政府教育督导团或其办公室的文头文号行文下发。

  第六条 教育督导的经费保障

  (一)市政府设立教育督导评估奖励经费,专项用于对县(区)政府、钒钛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属教育系统的奖励。

  (二)教育督导团及其办公室的工作经费列入市教育局年度部门经费预算,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三)督学、责任区督学和督导评估专业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助经费列入市教育局年度部门经费预算。

  第七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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