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攀枝花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2-04-26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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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办函〔2012〕79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攀枝花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对攀枝花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杨自力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张德勇 攀枝花军分区政治部主任
凌永航 市政府副秘书长
钱 卫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赖小红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靳阳山 市委编办副主任
白治民 市发改委副主任
田 龙 市教育局副局长
银 宏 市公安局副局长
陆继虎 市监察局副局长
章 俊 市民政局副局长
孙 超 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忠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苟顶才 市交战办主任 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副书记
付刚强 市农牧局副局长
张学东 市卫生局党委副书记
蒲 宏 市国资委副主任
潘元昌 市地税局局长
李红伟 市国税局副局长
张忠明 市工商局副局长
陶云东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张志久 人行攀枝花市支行纪委书记
罗裕斌 攀枝花军分区司令部副团职参谋
伍丛华 攀枝花军分区政治部干事
王 湘 攀枝花军分区后勤部副团职助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章俊同志兼任。
二、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将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相关政策法规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宣传计划,积极协调市级新闻媒体开展安置政策法规、接收安置工作先进典型以及复员退伍军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先进个人的新闻宣传工作。
市委编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编制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有关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监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监督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相关法制宣传、咨询工作。
市发改委:将退役士兵安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并下达安置计划。
市教育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及学历教育工作,落实退役士兵报考大中专院校教育资助政策。
市公安局:做好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及移交我市军休人员的落户工作;经常收集涉军群体涉稳突出问题,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稳定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安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执行安置政策法规以及接收安置工作组织不力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督促各级各部门抓好落实;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和市军供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军地两用人才开发工作;会同军地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复员退伍军人的表彰奖励工作。
市财政局: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的经费保障工作,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生活补助费、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各项安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军休、军供服务管理机构运行经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积极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服务、社会保险接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下达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依法监督相关企业按规定落实退役士兵的相关待遇。指导各级人才服务机构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优先服务;协助做好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复员退伍军人的表彰奖励工作;积极落实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优先录用等政策规定。
市交通运输局:协助做好部队新兵入伍、老兵退役及军事训练等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交通系统开展军、警、民共建文明车站、文明运输线路等活动,交通运输售票窗口设置军人优先指示牌,有条件的车站、码头开设军人售票窗口。
市农牧局:做好退役士兵农牧业教育、培训、技术推广,从科技上扶持退役士兵发展生产,帮助他们发家致富。
市卫生局:做好退役士兵的医疗服务保障工作。
市国资委:督促所监管国有企业积极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认真落实安置在国有企业退役士兵的相关政策法规。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依职能落实扶持安置事业单位、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提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优惠政策咨询服务。落实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兴办经济实体税收的优惠政策。
市工商局:对军供保障、安置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提供支持和帮助;协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扶持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各项优惠政策。
人民银行攀枝花市支行:协调各金融机构落实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创业信贷资金优惠政策。
攀枝花军分区:会同地方相关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复员及转业士官、伤病残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以及复员退伍军人的稳定工作,指导军供运输保障工作。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