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2-01-09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12-00003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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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效 性 : 暂无法确定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与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农村居民获得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 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9〕2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11〕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和居民医保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工作职责
乡村医生是指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且在村卫生机构从业的人员(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乡村医生工作职责主要是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以及一般疾病诊治。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一是提供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二是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外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乡村医生承担的一般疾病诊治主要包括: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含民族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此外,乡村医生要做好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合理设置村卫生机构和配置乡村医生
(一)明确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群众就医不便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1~2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具体设置规划由各县(区)自行确定,报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审查备案后执行。县级政府要将村卫生室纳入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规划,统筹安排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建设项目。村卫生室可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由政府、集体、单位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村卫生室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医院、县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9〕98号)执行。各县(区)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千人应有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具体配置标准由各县(区)自行制定。各县(区)要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对无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政村,政府要积极鼓励有资质的人员举办村卫生室,或由政府建设村卫生室;要积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确保2011年底前实现每个行政村有1所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有乡村医生。对少数民族地区,经努力仍无法配备乡村医生的行政村,可设立乡(镇)卫生院联络员,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做好该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联络等工作。乡(镇)卫生院联络员需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报市政府审核同意。设立乡(镇)卫生院联络员的过渡时间为一年半,到2012年底前必须配备合格乡村医生,确保每个村有卫生室和乡村医生。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一)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必须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合法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二)强化相关部门管理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机构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乡村医生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体系,定期对乡村医生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综合管理(一体化管理执行情况)、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群众满意度等4个方面情况。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2011年度攀枝花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考核标准》和“攀枝花市村卫生室绩效考核标准”(另发),明确乡村医生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细化乡村医生考核内容并实施全面考核。年度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一般不少于2次,考核时应充分听取村民意见,考核结果应在乡村医生服务所在地公示,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发放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补助的主要依据以及岗位聘用、年度考核等次和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抽查复核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考核结果,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通过开展绩效考核,促进乡村医生改善医德医风、转换服务模式、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三)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鼓励各县(区)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各县(区)要明确1~2个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的乡(镇)卫生院进行试点,有条件的县(区)要全面推开。合理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机构的职责,明确乡村医生应承担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一些劳务密集型公共卫生项目主要安排给乡村医生承担。有条件的县(区)可在乡(镇)卫生院核定总编制内,将村卫生机构新补充人员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管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及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要通过网络、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其业务技术水平,加强对乡村医生执业活动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的日常监管,规范其服务行为。完善乡(镇)卫生院例会制度,安排部署有关工作。
(四)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签,提高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服务能力与水平。
五、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
(二)积极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或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或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或居民医保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支付比例。要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鼓励各县(区)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其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新农合和居民医保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和居民医保资金。
六、完善补偿机制和养老政策
(一)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不低于当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总额的30%,在绩效考核基础上给予合理补助,并及时拨付给村卫生室用于对乡村医生的补助,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暂时无力承担的,由所在乡(镇)卫生院提供服务;有多个村卫生室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合理确定1~2个村卫生室提供服务。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新农合和居民医保基金进行支付,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参照《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意见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1〕283号),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统一核定为每门诊人次3元(含一个疗程),并纳入新农合和居民医保支付范围,在新农合门诊统筹和居民医保基金中总额控制并全额支付。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从2011年起在省财政对每个村卫生室每年补助3000元基础上,县(区)财政从省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中统筹安排对每个村卫生室每年补助2000元。各级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给予的补助,应按总额的15%安排给村卫生室,由各县(区)卫生局、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服务人口、门诊量、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考量后,确定各村卫生室补助具体额度。除各级财政补助的公共卫生经费和省财政给予的适当补助外,按现行财政体制,市、县(区)对每个村卫生室按每年1000元标准再给予补助,主要用于村卫生室工作补助和为乡村医生统一购买养老保险补助,补助经费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
(二)积极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各县(区)要按照《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或居民养老保险。乡村医生也可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费,筹资采取政府补助、个人出资等多种形式予以解决。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区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并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有条件的县(区)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与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八、切实维护乡村医生合法权益
切实维护乡村医生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支持乡村医生依法执业,坚决打击非法行医,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要给予奖励和表彰。
九、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村医生是农村卫生技术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任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在本意见出台3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医改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落实资金投入。各县(区)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村卫生室建设及乡村医生培训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及时拨付到位,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主题词:卫生 乡村医生队伍△ 建设 意见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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