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3-05-08 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3-00140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3-05-08
- 发布日期:2023-05-08
- 文 号:攀府规〔2023〕2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攀枝花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8日
攀枝花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项目审批流程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条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本细则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市审计局履行政府投资审计监督职责,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资金管理使用、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等其他市直各部门(单位)履行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
项目单位依法依规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具体的建设活动,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项目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项目单位为市直部门(单位)的,由该市直部门(单位)履行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如下集体决策制度,按照下列程序通过会议方式讨论确定项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提交集体决策。
(一)单个项目总投资不足500万元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项目单位、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与该项目建设有关的部门研究决策。
(二)单个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在集体决策前,应当实行会商,按照“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时效性、项目资金来源渠道以及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进行会商研究。
对会商研究通过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前期工作,并及时履行以下集体决策程序:
1.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审批部门审查形成意见后,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审批部门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意见出具批复文件。
2.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审批部门审查形成意见后,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按程序依次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审批部门根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的意见出具批复文件。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部门审批(以下统称审批部门)。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一)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向审批部门报批时,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项目建议书审批申请文件;
2.项目建议书文本;
3.该项目报批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同时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招投标方案,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向审批部门报批时,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2.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4.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按有关规定无需出具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出具书面说明);
5.节能审查意见;
6.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报备表等备案资料;
7.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资金来源等相关材料;
8.该项目报批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初步设计不得漏项设计、有意压低概算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扩大投资等。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向审批部门报批时,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初步设计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3.初步设计文本;
4.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
5.该项目报批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并出具行业技术审查意见;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通过的初步设计开展项目投资概算核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初步设计行业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对审批事项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审批部门应该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并说明理由。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如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则为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可在到期前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1次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审批部门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行全链条管理,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总投资不足500万元的项目,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内容。
(二)总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的内容。
(三)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四)对点多面广且单个投资少的项目,可用实施方案代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项目实施方案应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经审定的对应项目投资为项目概算投资。
第十四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对纳入市本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不足1000万元、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内容;属于此种情形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所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通过集中会审等方式并联办理审批手续。
(四)对省重点项目等重大项目,可以提前开展区域评估、项目预审、代办服务、施工准备,推进极速审批、快速开工。
(五)国家和省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确需增加投资估算的项目,应按原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履行如下决策程序:
(一)增加投资不足500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审批部门审查形成意见后,由审批部门会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审批部门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意见出具批复文件。
(二)增加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审批部门审查形成意见后,由审批部门会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审批部门根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的意见出具批复文件。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编制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会同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共同研究提出当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报市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印发执行。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印发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印发执行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原则上每年可调整一次。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编制依据、当年预期形象进度等事项。
第十九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未安排预算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原则上除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应急建设项目外,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资金。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二十二条 市委目标绩效办、市发展改革委对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开展调度,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纳入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年终综合目标绩效考核。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实行季报制度,项目单位主管部门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项目进展情况同时报市委目标绩效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目标绩效办、市发展改革委适时将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该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等建设管理制度。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代理建设制度,鼓励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
实行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实行代理建设制度或工程总承包的项目,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代建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投资概算,加强资金管理和控制,保证项目推进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原则上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安排预算,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确需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较大变更”情形,根据项目的行业规定予以确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并履行如下决策程序:
(一)调整投资不足500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审批部门审查形成意见后,由审批部门会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审批部门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意见出具批复文件。
(二)调整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审批部门审查形成意见后,按程序依次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审批部门按照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的意见出具批复文件。
涉及中央、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业主、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调整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省级对应部门办理。
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不得发生因超项目总投资而擅自减少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建设规模等行为。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建设期内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及时报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调整投资概算,并履行如下决策程序:
(一)增加投资不足500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投资概算核定部门审查形成意见后,由审批部门会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按照程序出具概算调整文件。
(二)增加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投资概算核定部门审查形成意见后,由审批部门会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按照程序出具概算调整文件。
第二十八条 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未发生较大变更,且累计增加投资未突破投资概算的工程变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无明确规定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变更管理制度,细化明确变更管理权限、核定程序等,严格监管。
第二十九条 项目确需调整概算,但未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或事前未报告或虽报告未获批准的,应提交调整概算申请。提交调整概算申请前,还应完成下列事项:
(一)说明项目超概算原因和情况,落实超概算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
(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事先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个人)的书面处理意见。
在调整概算资料齐全、责任认定和处理结果明确、调概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落实的条件下,依据第二十七条有关程序开展概算调整程序。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其他领域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竣工验收重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执行、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目标完成及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二条 审批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等途径实现信息共享。在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审批或者转报资金申请报告等政府投资管理活动中,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建立沟通机制,促进政府投资决策更加科学、合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三)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依法公开。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县(区)、钒钛高新区可参照本细则制定或修订本区域的政府投资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市本级有其他政府投资管理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未规定的其他内容,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