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23修订)》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3-01-18 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3-00005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01-16
- 发布日期:2023-01-16
- 文 号:攀办发〔2023〕2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23修订)》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攀枝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23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攀枝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攀枝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21修订)》(攀应急委办〔2021〕14号)同时废止。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6日
攀枝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2023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组成
2.2 领导小组职责
2.3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2.4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2.5 专家组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信息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会商
4.2 响应等级
4.3 分灾种响应
4.4 现场处置
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6 信息公布
4.7 响应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准备
5.2 物资储备
5.3 应急队伍
5.4 预警准备
5.5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6 恢复与重建
6.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6.2 调查评估
6.3 征用补偿
6.4 灾害保险
7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奖励
7.2 责任追究
8 预案管理
9 附则(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9.1 暴雨
9.2 干旱
9.3 持续高温
9.4 强降温
9.5 霜冻
9.6 大风
9.7 大雾
9.8 各类气象灾害预警分级统计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和应急处置的能力,最大限度减轻和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四川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攀枝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暴雨、干旱、持续高温、强降温、霜冻、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参照县(区)政府有关要求执行。
当发布气象灾害预警或已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市级已启动防汛抗旱、突发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重污染天气、道路交通、地震、旅游等市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时,为避免交叉指挥,不再启动本预案,气象部门依照在各专项预案中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现从注重事后处置向注重事前预防转变,着力防范化解气象灾害风险,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生命至上、减少危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轻气象灾害损失。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做到资源共享,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高效运转。
2 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组成
市政府设立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挥协调。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工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国资委、市人防办、市林业局、市气象局、攀枝花军分区、武警攀枝花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国网攀枝花供电公司、中国移动攀枝花分公司、中国电信攀枝花分公司、中国联通攀枝花分公司、四川省攀枝花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长江上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攀枝花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各县(区)政府相应成立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
2.2 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气象灾害的防御和救助工作;按照分级处置原则,研究解决抢险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指导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
2.3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领导小组的指示和命令;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与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灾情、险情等信息实时共享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气象灾害进行评估;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气象局负责,预案启动后处置工作的组织与协调由对应灾种的行业单位负责。
2.4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气象灾害重大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重大气象灾害事件新闻发布,及时通报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灾后恢复与重建规划,向上争取国家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根据市场价格波动情况,严格执行省政府启动的价格干预措施;保障受灾群众食品及帐篷、棉被等生活类救灾物资供给。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灾区电力、煤炭、天然气、成品油供应保障和重点物资铁路运输协调;加强市级医药应急物资储备;承担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配合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做好电力应急的有关事务性工作;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配合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及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指导、督促校园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根据避险需要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校人员安全。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交通疏导和交通管制工作,组织公安、消防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对因气象灾害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开展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协同有关部门(单位)向中央和省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开展威胁城镇居民和乡村农户住房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气象灾害引发次生环境污染的监测预警工作,对灾区环境污染提出控制措施,指导灾区消除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辖区政府、有关单位组织受灾村镇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工作;组织做好城市内涝监测预报预警;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户外施工作业的安全防范工作,必要时停止施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管养范围内灾损公路、桥梁、隧道抢修工作,协助、指导县(区)对管养范围灾损公路、桥梁、隧道的抢修工作,保障普通公路的畅通;负责指导道路、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运力疏导客运站滞留旅客;配合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被困在高速公路上的车辆及人员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协助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实施普通公路应急救援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督促水文部门及时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和洪水预报,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山洪灾害预警信息;承担暴雨、干旱等灾害影响期间,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工作,组织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江河洪水的监测预报和旱情监测,指导、督促县(区)政府完成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和农村供水设施修复。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编制农业气象灾害应对预案和畜牧业气象灾害应对预案;及时了解和掌握农作物受灾情况,指导气象灾害影响区开展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指导各县(区)采取措施预防动物疫病发生,对因灾死亡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组织专家对受灾农户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农民开展生产自救。
市商务局:负责保障灾区肉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配合发展改革等部门(单位)做好市场价格稳定工作,确保市场稳定。
市文广旅局: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及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指导协调各级播出机构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自救互救有关知识的宣传。做好旅游安全工作和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对因灾害滞留灾区的团队游客的救援。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灾区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安全生产类、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类等次生灾害应急救援;负责编制因气象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燃气设施抢险抢修,防范燃气泄露引发燃气事故,保障正常运行。
市国资委:负责联系所监管企业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人防办:负责人防(民防)组织指挥,发放预警警报信号,协调有关部门进行人员疏散和隐蔽,完成人防(民防)应急通信保障任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活物资供应和其他保障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配合做好林草及林草设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森林草原受灾情况,组织专家为受灾森林草原及其设施评估和恢复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承担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供启动、终止应对气象灾害预案和组织抢险救灾的决策依据和建议;适时通过媒体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
攀枝花军分区: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根据灾情和地方需要,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攀枝花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抢险救援,参与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市森林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队伍,在驻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抢险救援,参与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国网攀枝花供电公司:负责攀枝花电网电力设施、设备的抢险抢修,保障抢险救灾工作的用电需求,及时恢复重要停电用户的供电。
中国移动攀枝花分公司、中国电信攀枝花分公司、中国联通攀枝花分公司:负责及时向公众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对受损通信设施和线路进行抢修和恢复,保障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单位)的通信畅通。
四川省攀枝花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负责攀枝花市旱情监测及境内主要河流、中小河流水情监测、预报,发布水情、旱情预警信息。
长江上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攀枝花分局:负责金沙江攀枝花段水情监测、预报,发布水情预警信息。
2.5 专家组
领导小组设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有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对全市气象灾害应对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并为气象灾害应对评估和防范及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意见。
3 监测预警
3.l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气象监测预报系统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分析会商,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预警和趋势预测。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与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电力等有关部门和驻地部队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有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 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生情况及发展态势,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3.2.3 发布途径
各县(区)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应确定人员,充分发挥综合信息服务站和信息员作用,结合大数据、自媒体、微信群等新技术新手段和大喇叭、吹哨、敲锣等传统手段及时向当地群众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应当及时传播市、县两级气象台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更新的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会商
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成员单位,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会商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等级,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开展灾害会商,分析气象灾害和灾情发展趋势,为领导小组开展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4.2 响应等级
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等级和救灾气象保障需求,市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等级由低到高为Ⅲ级、Ⅱ级和Ⅰ级。
4.2.1 Ⅲ级响应
4.2.1.1 启动条件
发布气象灾害黄色预警,或因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或事故灾难,市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要求提供应急气象信息保障时,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分析综合研判启动气象灾害Ⅲ级响应。
4.2.1.2 响应措施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每天10点前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或根据市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要求提供应急气象服务信息。
(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针对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行研判,按相应职责组织应对。
(3)坚持灾情“零报告”制度,动态掌握灾情变化。
(4)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派出专家组赴有关县(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5)通知有关县(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落实灾害应急各项措施。
4.2.2 Ⅱ级响应
4.2.2.1 启动条件
发布气象灾害橙色预警,或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事故灾难,市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要求提供应急气象信息保障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会商,经分析研判,向领导小组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气象灾害Ⅱ级响应。
4.2.2.2 响应措施
由领导小组副组长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会议,研究气象灾害应对工作,并向市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通报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信息。
(2)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应急会商机制,组织专家组对灾情发展态势开展会商,向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建议。
(3)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每6小时一次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或根据市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要求提供应急气象服务信息。
(4)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针对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行研判,按相应职责组织应对。
(5)坚持灾情“零报告”制度,动态掌握灾情变化。
(6)领导小组根据灾害发展情况向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派出专家组,指导应急处置和灾害防御工作。
(7)通知有关县(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落实灾害应急各项措施。
(8)市气象局视情启动移动和加密气象观测。
4.2.3 Ⅰ级响应
4.2.3.1 启动条件
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或因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或事故灾难,市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要求提供应急气象信息保障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会商,经分析研判,向领导小组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气象灾害Ⅰ级响应。
4.2.3.2 响应措施
由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气象灾害情况汇报,研究安排气象灾害应对工作,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市应急委员会主任报告启动一级响应情况。向市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通报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信息。
(2)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应急会商机制,组织专家组对灾情发展态势开展会商,向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建议,及时采取停止集会、停课、停业强制措施。
(3)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每3小时一次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或根据市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要求提供应急气象服务信息。
(4)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针对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行研判,按相应职责组织应对。
(5)坚持灾情“零报告”制度,动态掌握灾情变化。
(6)领导小组根据灾害发展情况向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派出专家组,参与应急处置和灾害防御工作。
(7)通知有关县(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落实灾害应急各项措施。
(8)市气象局视情况启动移动和加密气象观测,向自然灾害或灾难事故发生地派遣气象应急工作组。
4.3 分灾种响应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4.3.1 暴雨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暴雨预警,加强与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单位)的会商,适时加密监测预报。
水利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及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开展防洪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工作,提出避险转移建议和指导意见。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及时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民政部门负责灾害应急期、过渡期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的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
教育和体育部门根据预警信息,按照管理权限指导督促幼儿园、中小学校做好停课等应急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管养范围内灾损公路、桥梁、隧道抢修工作,协助、指导县(区)对管养范围灾损公路、桥梁、隧道的抢修工作,保障普通公路的畅通。
公安部门对受灾地区和救援通道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农业农村、林业部门针对农林业生产制定防御措施,指导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有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2 干旱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干旱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会商,评估干旱影响;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指导农牧民、林业生产单位等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测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以及森林病虫害预防和除治工作。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及其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负责灾害应急期、过渡期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的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控,督查有关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水环境、特别是饮用水水源的安全,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有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3 高温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高温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及时对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调配,保障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加强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故障。
水利部门协调做好用水安排,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户外和高温施工作业人员做好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指导果农、水产养殖户、林农、菜农和牧民采取高温预防措施。林业部门指导在高火险天气条件下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有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4 强降温、霜冻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强降温、霜冻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及时对强降温、霜冻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针对特困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等紧急采取防寒防冻措施。
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指导果农、水产养殖户、菜农、林农和牧民采取防寒和防冻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低温有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发布普通公路路况信息,提醒上路车辆驾驶人员做好防冻和防滑措施;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公路通行安全。做好道路运输、水运安全保障,指导道路运输、水运计划调整和滞留旅客安置工作。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调配、设备巡查养护;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有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5 大风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大风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组织力量巡查、加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指导督促高空、水上、户外等作业人员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和体育部门根据预警信息,按照管理权限指导督促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做好停课等应急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农村、水利部门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水产、畜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
林业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条件,指导开展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环境监测,在污染事件发生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危害。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有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6 大雾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大雾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及时对大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消除和减轻设备污损故障。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发布普通公路路况和航道信息,加强道路和水上运输安全监管。
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滞留旅客安置工作。
有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单位)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避险转移安置,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或规避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各级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县(区)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6 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7 响应终止
气象灾害预警解除或抗灾救灾气象保障服务结束,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经专家组会商、评估后,领导小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准备
市、县(区)政府应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资金保障,一旦发生气象灾害,应及时安排和拨付应急救灾资金,确保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2 物资储备
市、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气象灾害抢险应急物资的储备,完善调运机制。
5.3 应急队伍
市、县(区)政府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情调查和灾害报告等工作。
5.4 预警准备
气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与新闻媒体、通信运营企业等建立快速发布机制;新闻媒体、通信运营企业等要按有关要求及时播报和转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确定紧急避难场所,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5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应组织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与自救互救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6 恢复与重建
6.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建立地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6.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政府。
6.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6.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奖励
市、县(区)政府对监测预警、预防和应对、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表彰(表扬)和奖励。
7.2 责任追究
对不按法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不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不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责任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8 预案管理
8.1 本预案是市政府指导应对气象灾害的专项预案,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8.2 县(区)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应对气象灾害专项预案,并报市应急委员会和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备案。
8.3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社区、村应当制定应对气象灾害工作方案。
8.4 本预案由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则(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9.1 暴雨
红色预警Ⅰ级:过去24小时1个及以上县(区)已出现降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并有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影响特别严重,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1个及以上县(区)将出现250毫米以上降雨。
橙色预警Ⅱ级:过去24小时1个及以上县(区)已出现降雨100毫米以上降雨,影响严重,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局部有超过10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县(区)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黄色预警Ⅲ级:过去24小时1个及以上县(区)已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1个及以上县(区)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内,1个及以上县(区)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局部有超过100毫米的降雨。
9.2 干旱
橙色预警Ⅱ级:3个以上县(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2个县(区)出现特旱等级,影响特别严重,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黄色预警Ⅲ级:2~3个县(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1个县(区)出现特旱等级,影响严重,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蓝色预警Ⅳ级:2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9.3 持续高温
橙色预警Ⅱ级:预计连续3天及以上,2个及以上县(区)日最高气温达到40℃,且至少有1个县(区)达到42℃以上。
黄色预警Ⅲ级:预计连续3天及以上,1个及以上县(区)日最高气温达到40℃及以上。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连续3天及以上,1个及以上县(区)日最高气温达到38℃及以上。
9.4 强降温
橙色预警Ⅱ级:冬季(12~2月)2个及以上县(区)72小时内日平均气温连续下降≥10℃;春季(3月1日~4月10日)和秋季(11月)2个及以上县(区)72小时内日平均气温连续下降≥12℃。
黄色预警Ⅲ级:冬季(12~2月)2个及以上县(区)72小时内日平均气温连续下降≥8℃;春季(3月1日~4月10日)和秋季(11月)2个及以上县(区)72小时内日平均气温连续下降≥10℃。
蓝色预警Ⅳ级:冬季(12~2月)1个及以上县(区)72小时内日平均气温连续下降≥6℃;春季(3月1日~4月10日)和秋季(11月)72小时内日平均气温连续下降≥8℃。
9.5 霜冻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县(区)出现可能对当季主要作物产生影响的霜冻天气。
9.6 大风
黄色预警Ⅲ级:预计未来48小时3个及以上县(区)出现瞬间最大风速≥28.5m/s或2分钟平均风速≥24.4m/s(或10分钟平均风速≥20.7m/s)。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县(区)出现瞬间最大风速≥20.7m/s或2分钟平均风速≥17.1m/s(或10分钟平均风速≥15.1m/s)。
9.7 大雾
黄色预警Ⅲ级:预计未来48小时3个及以上县(区)出现水平能见度低于500米的雾,且有2个以上县(区)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仍将持续。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县(区)出现水平能见度低于1000米的雾,且有2个以上县(区)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仍将持续。
9.8 各类气象灾害预警分级统计
注:本预案规定的预警标准适用于市级气象灾害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