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2-10-17 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2-00104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10-13
- 发布日期:2022-10-17
- 文 号:攀办发〔2022〕70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攀枝花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3日
攀枝花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2〕61号)要求,结合攀枝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摸清全市入河排污口底数及分布,统筹推进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逐步建立“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的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流域污染治理能力和水环境保护水平,为持续改善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奠定基础。
(二)工作原则。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明晰责任、严格监督、统一要求、差别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实施”八项工作原则,全面开展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问题整治工作。重点推进金沙江、雅砻江、安宁河、大河等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确保入河排污口依法设立、规范管理。
(三)目标任务。
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整治和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工作。
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形成管理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较为科学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及监督管理体系。
2024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启用全省统一的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
排查整治
(一)全面排查。
1. 排查范围。攀枝花区域内河流均列为排查对象,重点包括但不限于金沙江、雅砻江、安宁河水系和支流,以及其他不达标水体。以河流、湖泊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突出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流域水质不达标河段等重点区域。同时,结合全市工业产业布局、发展规划等,应适当扩大排查范围,将沿水域2公里外陆地岸线工业园区、居住区、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重点区域一并纳入排查整治范围。
2. 排查对象。排查对象为排查范围内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干流和支流排放废水的排污口(含所有排水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含所有排水口),实现排查范围内“有口皆查、应查尽查”。重点关注人口、工业集中、排污问题相对突出、环境风险高、生态敏感脆弱区域。
(二)同步检测。
按照“边查边测”原则,通过现场快速检测和异常点位人工重点监测的方式,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水质、水量、污染物种类。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排污许可有关要求,按照“谁排污、谁监测”原则,督促指导排污单位对本单位废水开展自行监测,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对入河排污口开展自行监测。入河排污口监测必测指标为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其他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根据需要增加。有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等有效数据的入河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既上岸查污染源和排污口,又下河调查水质,准确掌握流域水环境突出问题及成因,推动实现精准治污。
(三)溯源分析。
1. 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入河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或钒钛高新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监测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2. 溯源内容。根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结合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和其他排口四类。溯源主要包括排污口信息、所在行政区域、废污水排放量、排入水体名称、控制单元名称、溯源方法以及废污水来源信息。其中废污水来源信息包括废污水来源个数、各来源名称、各来源位置和各来源废污水排放量。各来源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包括相应排污许可证编号。一个入河排污口有多个废污水来源的,应根据排水量、污染物排放量明确该入河排污口主要责任主体,并在登记溯源结果中标记。对具备条件的入河排污口,可在排查阶段同步开展溯源或整治。
(四)分类整治。
1. 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和钒钛高新区管委会按照“一口一策”原则制定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整治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对与群众生活密切有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设置合理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入河排污口名录。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完成整改的入河排污口以及经排查、溯源、监测后无需整治的入河排污口开展规范化建设,并纳入日常监管。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负责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建设内容及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有关要求执行。
2. 依法取缔一批。为了确保有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采取责令拆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制定合理的整治措施。
3. 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园区内企业现有入河排污口应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园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告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
4. 规范整治一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钒钛高新区管委会按照明确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入河排污口,要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对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和排污管线,要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依据有关规范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
三、严格监督管理
(一)加强规划引领。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入河排污口布局要求,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二)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入河排污口审批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和钒钛高新区管委会要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统筹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设置、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经信部门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清单,指导开展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入河(湖)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排查整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排污口排查整治;水利部门负责根据河道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田退水口、大中型灌区排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城管部门负责指导城市垃圾填埋场排污口排查整治。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督导业主落实排污许可证关于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四)严格环境执法。
生态环境部门要全面开展涉水企事业及其入河排污口专项执法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五)建设信息平台。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做好全省统一的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和信息录入工作,加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的管理,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三线一单”、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入河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负总责、县(区)和钒钛高新区抓配合落实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市河长制办公室、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作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分析工作,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紧盯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问题的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有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考核问责。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对在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强公众监督。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引导公众投身攀枝花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加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增强公众对入河排污口监督意识。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有关信息。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有关信息。要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