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进一步加强免疫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9-11-05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19-00018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9-11-05
- 发布日期:2019-11-05
- 文 号:攀办发〔2019〕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疫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5日
攀枝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疫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7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免疫规划工作,有效降低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全面提升我市免疫规划工作水平,切实保障预防接种服务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实现接种单位标准化,接种工作规范化,全程管理信息化,基层服务全域化,公众宣传科普化。确保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国家、省级要求,实现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发病率逐年降低的目标。
二、工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
1.建立免疫规划工作协调机制。由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免疫规划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工作进展与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好政策协调与衔接,协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各县(区)也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免疫规划管理协调机制。〔责任部门(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2.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机制。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定人员负责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政策解释、教育疏导和信息沟通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处置,及时掌握相关情况,依法妥善处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实时跟踪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信息,怀疑因疫苗质量问题引起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相关调查。依法落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政策,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确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医疗救治和康复定点医院,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救治、康复工作。〔责任部门(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3.建立疫苗安全事件应对机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处置时限、处置原则、组织指挥机制、风险分级标准、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信息发布、风险沟通、保障措施等,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密切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强化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发现可能误导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疫苗安全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应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责任部门(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和体育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残联〕
(二)推进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
1.科学设置预防接种单位。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服务对象、任务、范围等科学设置预防接种服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预防接种单位信息。城区预防接种门诊应采取日接种服务方式,每个街道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农村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的集中接种模式,采取日、周接种服务方式,每个乡(镇)至少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10公里,偏远村社、矿山采空区、人口老龄化严重等特殊地区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接种需求整合资源,规范设置预防接种单位,提高预防接种的可及性,保证预防接种质量。〔责任部门(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2.规范预防接种单位建设。预防接种单位必须经县(区)级及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审核、指定,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由市卫生健康委制定综合评价细则,并按分级管理原则,组织专家对预防接种单位人员、房屋、冷链、信息系统配置、工作制度落实、预防接种工作质量、差错事故、群众满意度等进行综合评价,确认等级。2020年全市所有预防接种单位均要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其中二级(规范)门诊达50%以上,三级(示范)门诊达15%以上,并逐年增加。优化预防接种环境,配备相关的便民设施和儿童游乐设施,促使家长主动留观,提高预防接种率和家长满意度,降低预防接种事故发生率。〔责任部门(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推进预防接种门诊数字化建设。要以“安全接种”为中心、“互联网+”为载体,实现资源整合、流程优化,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全力推进预防接种门诊数字化运行、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全流程数据采集和服务质量控制。做到儿童预防接种疫苗全程有记录,全程可追溯,达到预防接种程序化、技术规范化、管理制度化、资料档案化。使用预防接种手机APP服务,开通网上分时段预防接种预约服务,实现移动支付功能等。〔责任部门(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加强精细化服务管理。预防接种服务单位要建立真实、完整的预防接种个人档案,包括儿童疫苗接种档案和成人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档案,确保预防接种登记信息准确、可追溯。预防接种服务单位提供预防接种服务时,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严格落实“三查七对”制度和“一查验”措施(即在接种疫苗前请接种者或监护人验证接种的疫苗种类和有效期等),如实做好核对查验记录。预防接种单位接种免疫规划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应收取疫苗费用和接种服务费。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落实非免疫规划疫苗费由医保支付。〔责任部门(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5.加强考核评估。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考核,提高预防接种工作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中的比重,并将预防接种工作的考核结果作为划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责任部门(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疫苗全程管理。
1.严格疫苗集中采购。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由省级统一采购;非免疫规划疫苗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采购主体根据省级有关规定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预防接种单位供应疫苗。预防接种单位不得接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疫苗。〔责任部门(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2.加强疫苗冷链全程配送。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定期检查、评估辖区冷链设施设备的配备和运行状况,根据预防接种工作需要,参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中“冷链设备维护周期和使用年限参考标准”,制定冷链设施设备补充、更新计划,及时补充、更新冷链设施设备。2019年底前,各县(区)要配套资金,完成所有预防接种单位医用冰箱、自动温度监测设备的配备,确保疫苗冷链系统安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定期对疫苗运输设备、疫苗储存设备、温度计等进行检定。各级疾控中心和各预防接种单位要落实疫苗冷链全程管理,严格做好温度监测和记录,确保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温度条件符合疫苗储存要求,强化疫苗验收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疫苗冷链管理,核对全程冷链监测记录。〔责任部门(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完善疫苗全程追溯管理。要进一步完善疫苗购进、运输、储存、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疫苗出入库台账管理、温控记录管理和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登记制度,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进行追溯管理。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疫苗购进、运输、储存、使用各环节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疫苗供应索证制度和验收制度,做好相应资料存档登记,发现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来源不明等的疫苗,应当逐级上报并按规定程序销毁。〔责任部门(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规范疫苗报废管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制定报废疫苗登记、回收、处置流程,并加强监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要做好报废疫苗的登记、暂存和移交,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要求,逐级上报并按规定程序销毁。〔责任部门(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组织保障
(一)确保免疫规划工作经费。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疫苗安全工作、购买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工作、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按照辖区服务人口每年每人不低于1元的标准,落实专项工作经费,保障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保障免疫规划相关人员编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在编制总量范围内,落实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各县(区)要按照每万人口1—2人的标准,足额配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职预防接种专业技术人员。
(三)完善预防接种人员绩效工资制度。根据预防接种工作风险高等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形成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挂钩的考核分配机制,确保预防接种人员和其他医护人员的待遇统一、预防接种工作和诊疗工作绩效考核统一。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区)政府要依法依规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持续开展对本辖区疾控机构、接种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责任不落实,由此导致接种安全隐患多的单位予以通报、约谈,情况严重的,依据有关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五)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开展预防接种主题宣传活动、疫苗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预防接种知识等的公益宣传,重点宣传预防接种的重要性、安全性、有效性,引导群众主动参与预防接种工作,努力提高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和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覆盖面,有效防止疫苗针对性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要健全预防接种信息发布机制,强化舆情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消除公众疑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