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9-01-07     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19-00026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9-01-04
  • 发布日期:2019-01-07
  • 文  号:攀办发〔2019〕1号
  • 有 效 性 :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攀枝花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4日

  

攀枝花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民商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平等主体间有关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劳动人事合同、应对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订立的行政合同,及其他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有关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一般应经过协商、拟订、审查、报批、订立、备案等程序。

  涉及攀枝花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政府合同(以下简称重大政府合同),应当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完成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要订立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条 政府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确定承办单位、承办人。

  第五条 订立、履行政府合同,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合同;

  (二)未经授权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三)承诺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约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内容;

  (四)泄露政府及部门内部的合同审查意见;

  (五)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政府合同承办单位负责与本合同相对人沟通协商,起草合同文本,并交由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报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政府合同,不得报批。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涉及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政府合同。

  第七条 重大政府合同需报送市政府审定的,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送审定的请示;

  (二)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三)合同的草拟过程、可行性论证情况、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以及需要重点说明的事项等资料;

  (四)政府合同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审查意见;

  (五)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承办单位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终止审查,并退回送审单位。

  第八条 政府合同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三)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

  (四)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

  (五)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合法;

  (六)是否存在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市政府法制机构及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在审查合同时,应当就合法性出具书面的审查意见或修改建议。

  第九条 重大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建议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形成合同正式文本报市政府审定。

  合同承办单位对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及时与市政府法制机构沟通讨论;对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在合同正式文本报批时予以书面说明。

  第十条 合同正式文本应当由合同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合同,由政府合同承办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政府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对签订的政府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并及时记录签约、履约情况。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恶意串通和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各县(区)政府合同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1日起施行。

审核: 何强   责任编辑: 刘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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