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规范性文件应标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8-01-08     来源:系统管理组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今年3月1日起,我省将实施《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这个省政府近日出台发布的《办法》明确,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失效。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5年。

  《办法》指出,只有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才能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办法》明确,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起草;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的,由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协办。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广泛听取行政机关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在合法性审查时向法制机构提供风险评估报告。同时,规范性文件在提交集体讨论前,制定机关应当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同时,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并同时进行解读。“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记者 陈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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